移送处理书的制作条件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移送处理书适用于下列情形:1.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或转移、隐匿非法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应当追究其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的;2.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审计机关认为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3.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审计机关认为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4.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构成犯罪,审计机关认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5.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已构成犯罪,审计机关认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移送处理书应写明责任人员的违法事实,以及移送处理的理由。审计机关如果已对责任人员进行了经济处理,亦应同时写明。移送处理书应附送有关证明材料。
移送处理书的结构 1.版头。第一行写发文机关名称,第二行用大字排印“移送处理书”,其下正中写发文字号,下面用间隔线隔开。2.标题。写“关于……的移送处理书”。3.主送单位。写司法机关名称。4.正文。5.附件。6.落款。
【范例】: 移送处理书
关于……的移送处理书
××××:
我单位在对……的审计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_______________
经研究认为,根据上述行为应当追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条的规定,移送你院处理,请将处理结果函告我厅(局)。
附:证明材料×页。
(审计机关印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