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理复议裁定书的结构 不受理复议裁定书由首部、正文、尾部和附项四部分组成。1.首部。应依次写明以下内容:(1)制作文书的审计行政复议机关名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或者“__审计厅(局)”。(2)文书名称。即“不受理复议裁定书”。(3)发文字号。按照机关代字、文书代字、部门代字、年份、序号的顺序排列,如“审复裁工〔1995〕2号”。(4)标题。即“关于不受理__复议申请的裁定”。(5)受文人。受文人即复议申请人。受文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写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称全称;受文人是公民的,写个人姓名。2.正文。应依次写明以下内容:(1)案件来源。即“你(单位)对__不服的复议申请书已于__年__月__日收悉。”(2)不受理复议的理由。即“经审查,此项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一条第__款的规定”。(3)裁决意见。即“决定不予受理。”3、尾部。写明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并加盖审计行政复议机关印章。4、附项。写明附件名称。
【范例】: 关于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裁定
_____:
你(单位或个人)对××××××不服的复议申请书已于×年×月×日收悉。经审查,此项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审计机关印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