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作。
初载于1926年1月10日《莽原》半月刊第一期,初收于1927年3月北京未名社出版的《坟》。鲁迅在《写在〈坟〉后面》一文中特别提到:“论‘费厄泼赖’这一篇,也许可供参考罢,因为这虽然不是我的血所写,却是见了我的同辈和比我年幼的青年们的血而写的。”这是一篇深刻总结革命历史经验的战斗杂文。
文章的近因是,针对1925年11月周作人发表的《答伏园论“语丝的文体”》、《失题》和林语堂发表的《插论语丝的文体——稳健骂人及费厄泼赖》的错误意见;文章的远因则是总结了辛亥革命以来的历史教训。
鲁迅认为落水狗有三种:一是狗自己失足落水;二是别人打落者;三是亲自打落者。这三种“大都在可打之列。”尤其是“亲手打其落水,则虽用竹竿又在水中从而痛打之,似乎也非已甚。”表现了鲁迅疾恶如仇的精神。
文章进而论述了不打落水狗是误人子弟的,辛亥革命前后秋瑾和王金发的例子,就说明了不打落水狗的危害。鲁迅反对这种“不打落水狗,反被狗咬了”的“枉道”;反对“犯而不校”的恕道;也反对“调和折衷”的“中庸之道”,而主张“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直道”,这就是“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文章的另一重要主题是揭露叭儿狗的狗性。在社会上,叭儿狗很有迷惑力,因为它“虽然是狗,又很象猫,折中,公允,调和,平正之状可掬,悠悠然摆出别个无不偏激,唯独自己得了‘中庸之道’似的脸来。因此也就为阔人,太监,太太,小姐们所钟爱,种子绵绵不绝。”叭儿狗泛指帝国主义的奴才,封建军阀的仆从,买办资产阶级文人。它们是“贵人豢养”的走狗,却善于以“骑墙”的阴柔骗人。因此“叭儿狗如可宽容,别的狗也大可不必打了。”瞿秋白称赞本篇“真正是反自由主义,反妥协主义的宣言”(《鲁迅杂感选集·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