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族土司制度②

摘要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用来解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政策,其义在于羁縻勿绝,仍效仿唐代的羁縻制度。政治上巩固其统治,经济上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维持下去,满足于征收纳贡。因此它是从政治和经济两方面压迫少数民族的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土司制度,开始于唐代的羁縻制度,形成于宋代,繁荣于明代,崩溃于清代,结束于20世纪初,长达一千多年。



壮族土司制度-简介



壮族地区的土司制度,渊源于秦汉的士官土吏,开始于唐宋的羁麽制度,形成发展于元代,全盛于明代,没落于清代,消亡于民国时期。 土司制度从开始到消亡经历了 1000 多年的漫长历史。

壮族土司制度的遗产侬氏土司衙署

土司制度亦称土官制度。统治者在广西推行土司制度,其目的是以夷治夷。土司制度在唐宋时期称羁縻州制度,由中央王朝委任当地民族首领为府、州、县的文职土官,元朝加强了军事统治,设置宣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等武职土官。明沿袭宋、元制度,并进一步完备了土官的考核、任免、贡纳、征调等制度。

土司制实质上是封建领主制,土官既是政治上的最高统治者,又是当地的大领主,掌握着军、政、财权,对农奴有生杀予夺之权。土司制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统治机构,治理辖境的政治、经济、文化及诉讼、刑罚等。政治上依靠封建王朝,册封世袭,划疆分治,军事上实行土兵制度,以种官田、服兵役的方式,把农奴组织成土官武装,维持土官统治和供王朝征调。经济上,土官是辖境土地最高所有者,实行劳役地租、实物地租等经济剥削。文化教育方面,则不准土民读书和参加科举考试。

壮族土司制度-历史沿革



在壮族聚居的广西左右江和红水河流域地区,自唐太宗时即建立了数十个羁縻州县,以其首领为刺史。宋参唐制,析其种落,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峒,推其雄者为首领,籍其民为壮丁,以藩篱内郡,其酋皆世袭,分隶诸寨,总隶于提举。如果唐代羁縻州县建立即是土司制度之始,则到1928年几个土司最后改流止,已有一千三百多年的历史,如果从宋代算起,也有近千年的历史。这一段历史时期,是壮族社会历史发展的重要时期。[1]

壮族土司制度-分布



广西地区的土司制度主要建立在今百色、南宁、河池、柳州等壮族和其它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其它地区虽亦有土司、土官,但为数很少。

壮族土司制度-影响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领主制度,虽比封建制度落后,但又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适合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特殊制度,对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加强民族间的交流和融合、捍卫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均起了积极的作用。[2]

广西地区土司制度存在数百年之久,如今广西仍有丰富的土司文化遗存,主要有墓葬、遗址和文物等。墓葬多为明清墓,一般由封土堆、墓室、墓围、祭台和神道等部分组成。有单葬也有合葬,葬式均为一次葬。明代土司墓封土堆多为馒头形或盔帽形,清代土司墓则多为字塔式或亭阁式。土司遗址则有古城遗址、衙门遗址、军事遗址、道路遗址、寺庙、塔、阁、桥梁、石刻等。文物则有玉器、铁器、金器、碑刻、石雕、印章等。这些文化遗产是研究壮族地区土司制度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珍贵历史资料。



对壮族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影晌


土司制度对壮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中央王朝册封当地少数民族中有威望、有势力的首领为职官 , 划分其疆界 , 使之世领其土,世有其民, 维持他们内部原有的社会结构、经济形态和风俗习惯等,使中央王朝与边疆少数民族之间的矛盾得到缓和,保持民族地区的社会安定,从而促进其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同时壮族地区和汉族之间的文化双向交流,亦对壮族地区的政治和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

周光大主编的《壮族传统文化与现代化建设》(广西人民出版社 ,1998)一书 , 把壮族传统文化的基本特征概括为独特性、共华性、包容性和二重性四个方面。其包容性主要体现在 : ①不少土司头人汉文化水平较高,吸收了很多汉文化知识。②壮族地区的某些士官和土民原本系汉人或其他少数民族 , 后被强大的壮文化所融化。 ③土司制度本是封建王朝压迫人民的工具,却民情易服,故能较长期存在。结合史实,可以肯定土司制度时期的壮汉文化交流比以前有更大的发展,医学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故在壮汉文化双向交流中,壮族医药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对壮医药的促进作用


如前所述,土司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促进了壮族地区政治的安定和经济、文化的发展, 同时,土司制度对壮医药也有促进作用,具体表现如下:

壮族土司制度的遗产侬氏土司衙署



1.土司制度下的医药机构

在土司制度下,官方设有医药机构,官方和民间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医药人员,地方志对此有明确的记载。据不完全统计,明代嘉靖十年(1531 年)广西壮族聚居的40 多个州府县土司均设有医学署,如庆远府、思恩县、天河县、武缘县、永淳县、南宁府等 ( 均为壮族聚居地) 。这些医学署的医官本为土人, 在土司家属中,亦有专门从事医药工作的人 (具体内容见第五章第五节),说明在土司制度下壮医药是有一定社会地位的,这是土司制度对壮医药促进作用的一个方面。

2.土官对壮医药的重视

土官对壮医药的重视表现在对名医、神医、药王的崇拜和纪念以及对民族医药采取的一些褒奖措施。

清代《宁明州志上卷祠庙》记载:医灵庙在东门外附近城脚。《邑宁县志卷四十三祠祀志》谓:药王庙 , 在北门大街 , 东岳庙左侧。《柳州县志卷三》称 :药王庙,在西门内。等等。清代以前 , 壮族地区基本上没有西医 , 中医也为数不多。这些被立庙纪念的神医、药王,尽管没有标出姓名,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民间名医,在壮族地区即是壮医 , 因为他们的医术高明 , 能为患者解除疾病痛苦以及他们的高尚医德而受到群众的敬仰。 忻城土司衙门附近 , 现仍保存有一座清代修建的 三界庙 ,三界是一位内科、外 科、五官科都精通的神医,而且名气很大,得以立庙享受百姓香火。三界庙能修到土司衙门旁边,亦可以从侧面反映这位神医在土官土民心目中的崇高形象。[3]

土司对民族医药采取的一些褒奖措施,对于民族医药的发展,应当说也是有一定促进作用。广西庆远协左营三司把总 (土官名) 李某赠给名医谭靖修一块牌匾,大书妙手婆心四字 ; 一些民间壮医因医术高明,德高望重而被作为地方名人入选地方志 ,如《融县志》 : 路顺德 , 古鼎村人 , 赠精医学 , 著 有《治蛊新方》一册。 《象县志》 : 罩德本 , 同庚村人善治跌打损伤。 《三 江县志》 : 侯第福 , 寨壮乡佳林村善脉理 , 用草药。 等等。正是由于壮医药在土司制度下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一些特殊的诊疗方法和验方、秘方得以初步总结和逐步提高 , 如壮医浅刺疗法、斑麻救法、青蒿绞汁内服治瘴等,早在宋代文献中就有记载。南宋医书分类中 , 还出现了《岭南方》一类 ( 专门列岭南少数民族医方)。清代《柳城县志》指出 : 病者服药,不尽限于仲景叔和 , 间有用一二味草药奇验者。其他针灸之术 , 以妇人尤为擅长。 著名的壮医药线点灸疗法,其主要传人就是清末民初的柳江女壮医楷覃氏。



对壮医药的消极影晌

在政治上,土司制度是 以夷制夷 的民族压迫政策的产物。土宫是封建王朝封赐而独霸一方的统治者。在士司统治地区,土官既掌握着政治特权,又完全控制着经济领域,这种封建领土专制比起其前的奴隶制来说,虽然是社会的进步 , 但它并不是什么理想的天堂 , 而是有其反动、罪恶、残酷的一面,特别是土司制度发展到明朝晚期,这种腐朽没落性更加明显地表现出来。土官自恃雄长,独断专行 , 权力欲膨胀,土司间经常发生武装侵扰。在土司家族内部 , 也常因争夺官位而相互残杀。由于长年干戈不止,战乱频繁 , 严重地阻碍了壮族地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壮族土司制度的遗产莫土司衙署的东花厅

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这就从经济基础上影响了壮族医药的进一步发展。首先,是专业壮医队伍受到限制,特别是能进入到官办医药机构中的壮医,为数更少,绝大多数壮医,只能流散在民间行医。在清末民间编篡的一些地方志中 , 虽然还有医学署的记载,实际上这些机构早已荡然无存,也未能重修。这种情况直接影响到壮医药的学术发展。其次 , 由于分科不细,多数壮医的治疗方法只能停留在经验阶段,未能进一步提高,有的甚至由于后继乏人而淹没失传。土司连年征战,对于毒药、毒箭之类的东西,作为重要武器之一,是比较重视的,而对于民间的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的防治,则没有足够的重视 , 因而阻滞了对这些疾病防治的发展。

土司制度下的狭隘、保守、封闭思想意识,对于壮医药的发展也是一种不可忽视的消极因素。据文献记载,晋代的葛洪等医药学家 , 唐代的柳宗元等文人流官,都曾把中医药传播到壮族地区;宋代威平初年,广南西路转运使陈尧叟集验方刻石桂州驿,邕州知府范旻下令禁淫祀,市药以施治,并刻疗病方书 , 置诸厅壁。前述诸人对于中医药的推广做了一定的工作 , 但由于土司制度的落后、保守和封闭 , 壮族地区的中医药是不发达的。如壮族聚居的靖西县直至解放前夕也只是在县城有一二家中药铺。一些读过几本中医书的民间医生 ,一经临证拟方, 病人服之有验者殊少。此殆于精微变通之处犹有欠欤。说明医术并不怎么高明。由此可知 , 有比较完整理论体系的中医学术,在土司制度下 , 未能较多地影响和渗透到壮医药之中 , 这对于壮医药的发展和提高是不利的。另外,在土司制度下,壮族医药还常常被披上迷信的外衣 , 这就束缚了它的发展。

客观地评价土司制度对于壮族医药的影响,应该说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不可全盘否定,也不能全盘肯定 , 土司制度对于壮医壮药的民族特色、地方特色的保留,是有其历史功绩的,并使壮医药在漫长的岁月中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另外 , 在壮族尚未形成本民族的规范化文字的情况下,壮医药居然能通过口授心传和部分汉文资料得以流传下来,这不能不认为是与土司制度有一定的关系的,其积极作用的一面是不可抹煞的。

壮族土司制度-遗迹



壮族土司制度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历史,在广西和云南的壮族地区留下了许多遗迹,规模较大且保存相对完整的遗迹为忻城莫土司衙署和侬氏土司衙署 。

壮族土司制度的遗产亚洲第一土司衙署:莫土司衙署

忻城莫土司衙署壮乡故宫(见插图)

忻城莫土司衙署1996年被国务院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它是我国现存土司建筑规模最大、保存最完整的土司建筑群,被誉为壮乡故宫。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旅游开发价值,是研究土司制度不可多得的实物资料。近年来,土司衙署接待了很多影视文艺工作者。电视剧《刘三姐》、《一代廉史于成龙》等10余部作品都是在此拍摄内外景。莫土司衙署也因此闻名遐迩,填补了广西土司旅游的空白。

忻城莫土司衙署,始建于明朝万历十年,所辖总面积38.9万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4万多平方米。整座衙署由中轴线(衙署)、东轴线(祠堂)、西轴线(代理土司官邸)及大夫第、参军第、礼房、卡房等建筑组成。主体建筑由照壁、大门、牢房、兵舍、正堂(即头堂)、长廊(亦称花郎)、东花厅、西花厅、二堂、东厢房、西厢房、三堂、后苑(即闺房)等组成。

莫土司在忻城世袭时间长达470多年,曾先后四次迁移衙门,原建于古尚村,后迁于板县村,再迁到古尧村。后来搬到翠屏山脚下。莫土司衙署大门廊上立两根格木柱子,柱上悬挂一副雕刻楹联。大门即仪门,仪门平时不开,走两边过道,唯逢喜庆节日或上峰头面人物到来方开。仪门后是院落,中有一条龟背青砖路直通正堂。东面是牢房,分前后两栋。牢房有男女之分,轻重之别,内设铁镣、木枷等刑具。西面是兵舍,亦分前后两栋,内驻士兵,负责保卫衙署安全和看守犯人。

沿院中道路拾级而上,就来到正堂,堂正中置公案,案上置有惊堂木块及令牌、笔、墨砚等。案桌后是活动屏风,上悬有明镜高悬巨匾,左右分别置大鼓、大锣各一面,各种兵器罗列有序,回避、肃静大牌字高耸,显得气氛森严可怖。

壮族土司制度的遗产亚洲第一土司衙署:莫土司衙署

转过屏风出正堂为一长廊,廓东为东花厅,西为西花厅,互相对称。东花厅是土官专为达官贵人举行宴会而造,厅内陈设高雅华贵。西花厅是土官对犯人初审、用刑的地方。长廊尽头即二堂,亦为三开问,左右均有屏风隔开,左间是土官处理日常事务之处,内置文房四宝;中间是议事厅,置有案桌和太师椅等;右间是师爷卧室兼书房。前窗皆镂空花窗,花鸟图案,形象逼真,栩栩如生。这花窗的图案就是仿忻城壮锦图案制作的。

二堂之后即三堂。二堂与三堂之间为四合院,院西东各有8间厢房,为土官男孩寝室。厢房尽头是三堂,建筑结构与二堂相似,唯镂空花窗为壮锦图案,具有浓郁的民族色彩且富丽堂皇。它是土官夫妇的卧室。穿过三堂即后苑。后苑依山而起,类似别墅山庄,是土官女孩的闺房,小巧玲珑,典雅别致,环境幽美。

整个土司衙署建筑皆为砖木结构, 穿斗构架,硬山翘角,雕梁画栋,朱漆柱粱,既具有中原古典宫廷建筑的风格,又有南方少数民族的建筑韵味,体现了壮族地区的民族特色。因此,被人们誉为壮乡故宫。

壮族土司制度的遗产侬氏土司衙署

侬氏土司衙署(见插图)

侬氏土司衙署位于广南县城北街(今城一小内)坐北向南,占地面积11000平方米。现为广南县第一小学校址。衙署沿四道台阶而上,分设大门、中门、三门。大门上竖有世袭情军府直匾。门前筑一座青砖照壁,宽约6米,高5米。大堂口置石狮一对,左侧有鼓棚,旁设监狱两间。前院内设有代办房,签押房。东、西为书房、议事厅。后院有五凤楼、绣花楼等。依氏祖宗牌位设在最后院的屋内。衙深院重,规模庞大。现存衙门殿堂,七开间,歇山顶,抬梁式木构架,高9米,通面阔14.3米,进深21米,木拉42棵,用材粗大,屋宇宏伟。侬氏土司从元至元十二年(1275)起至民国37年(1948),在广南世袭28代,673年。

壮族土司制度-研究



壮族地区的土司制度是中原封建王朝对广西少数民族所施行的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和民族政策,它渊源于唐、宋时代,确立于元代,完善于明代,衰落于清代,消亡于民国时期,期间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历史,对广西地方民族社会历史的发展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在广西地方史和民族史的研究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成为广西地方民族史研究中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迄今为止,国内外学术界对壮族土司制度的研究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最早对壮族土司制度进行深入研究的学者,为壮学宗师黄现璠。虽然在他之前曾有一些学者对壮族土司进行过初步探讨,例如刘介先生于1934年出版的自著《岭表纪蛮》中专列第二十三章土司,对土司的起源、政治结构和经济社会家庭组织进行了概述,其中广西之土司一节,着重简述了桂西土司的起源,[4]并未专门论及壮族地区的土司制度。最早专门深入探讨壮族土司制度的论文,当为黄现璠于1962年7月发表的《土司制度在桂西》长篇论文。

壮族土司制度的遗产亚洲第一土司衙署:莫土司衙署东花厅上的牌匾

土官与土司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官一词是自古以来就有的词语,宋代开始成为统治少数民族的官职、官员的称呼。土司一词的原意是指统治少数民族的官府衙门,明代嘉靖年间开始出现。土司分为文武两个系统。明代中叶以后土官与土司被混同了起来。土司制度是以设置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行政机关土司为中心而实施间接统治的政治体制,因此它不应称为土官制度,而应称为土司制度。

一般认为,土司制度的内容,主要是规定土官与封建王朝的关系,它通过封建王朝在这方面的一些具体措施体现出来。宋、元时代,在广西设置的土司制度绝大部分是在桂西壮族地区。黄现璠于《土司制度在桂西》长篇论文中认为:唐代在桂西也设些羁縻州,用土酋为之长,但政治制度、社会组织一概不变。宋平侬智高后,始委派狄青部下和本地土酋为土官,设立许多土州县洞,实行领土的封建统治,进而于文中对桂西壮族地区的土司制度赖以生存的经济制度展开了论述,他认为土司完全占有生产资料的土地,土司不完全地占有直接生产者农奴。接着以此为基展开了桂西土州县的领主封建社会建立在氏族部落未期社会的基础之上的论证,主张桂西土州县的领主封建社会并非建立在奴隶社会基础上。[5]他的这种主张如今为大部分壮学学者所认同。黄现璠的助手、调查组成员王昭武紧接其后发表了《大新县土官统治时期土地关系调查记》(载《广西日报》1962年11月1日)一文,该文为在1956年《大新县壮族调查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补充,并结合调查资料对大新县土官统治时期的土地关系进行了研究。

事实上,早在1956年黄现璠领导广西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成员进行广西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时,着重对壮族地区的土司制度进行了学术考察和资料收集。当时他率领壮族组成员兼助手粟冠昌骑马到天等、龙光、德保等县以及带领助手王昭武等人到大新县调查时,主要就是奔着收集土官统治时代的史料去的。[6]同年12月,黄现璠组织编印的《广西僮族史料土司制度》(油印本),内容包括:土司制,左江土司制,右江土司制,唐宋元土州县沿革,广西郡县志、西原蛮广源州蛮詹杂记所记之右江壮人风俗,岭外代答关于土州之记载,广西通志所列之土司志(土司一二)太平府之土州县,[7]属调查组所集壮族土司制度史料的汇总。随后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历史组编辑的《广西土司制度资料汇编》油印出版。

广西土官制度研究

一些研究黄现璠的国外学者认为:关于土司问题,黄现璠与刘介的早期主张一致,即认为广西的大多数土司是在宋平侬智高时随狄青南征来到广西的山东人(汉人)。[8]这是黄现璠在《广西僮族简史》中的观点。但是,黄现璠经过多年研究,于1962年7月发表的《土司制度在桂西》一文中实事上已经改变了这种主张。他于文中说:宋平侬智高起义后派狄青许多部下到桂西当土官,土地土酋被封为土官者亦不少。而在前者人中,实为土酋冒称随狄南征,有功留守,更不乏其人。据广西方志,宋在左、右江和宜山一些地区委派的土官,设立的土州县洞,后者当前者封地釆邑,约有三十人,表列如下(略)。这些土官,大都是冒籍山东。虽然有的是土酋,以及受封有所先后,但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实行领土制的封建统治,如表上那地土官罗世念,十足道地的本地壮人,但他归宗受封后,兄弟儿侄百六十人,补两头供奉官,石侍禁披带班下殿侍(《宋会要辑稿》第一百九十八册蕃夷五)。执行宋统治者的反动政策,助纣为虐,一切施策.皆实行压迫剥削,与外来土官毫无区别,可谓一丘之貉。[9]可见黄现璠这时的土司观已经改变,他认为:狄青部下到桂西当土官的人,大多数为当地土酋(壮族统治集团)冒称随狄南征,有功留守之辈。后来他的学生粟冠昌教授于1963年发表的《广西土官民族成分初探》一文中主张宋代广西土官全是僮族统治集团,[粟冠昌:《广西土官民族成分初探》,《民族团结》1963年第2、3期]不过是对黄现璠的土司观的继承和发展。以后,他的学生粟冠昌、李干芬相继又发表了《广西土官制度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粟冠昌,《民族研究》1981年第3期)、《明代的广西土官》(粟冠昌,《学术论坛》1983第5期)、《唐宋元明清广西羁縻州县或土府州县洞司等设置概况》(粟冠昌,《广西民族研究》1986年第1期)、《清代广西土官统治区的土地问题》(粟冠昌,《广西民族研究》1987年第2期)、《土司制度学术讨论会概述》(李干芬,《广西民族研究工作通讯》1988年第1-2期)、《元代广西的土官制度》(粟冠昌,《广西民族研究》1988年第2期)、《明代广西土官制度的改土归流问题》(粟冠昌,《广西民族研究》1989年第3期)、《清代广西土官制度改土归流述议》(粟冠昌,《广西民族研究》1990年第1期)、《略论壮族地区的土司制度》( 李干芬,《中央民族大学学报》1990年第3期 )、《清代广西土官制度的衰落》(粟冠昌,《广西民族研究》1991年第1、2期)、《三议广西土官民族成分问题》(粟冠昌,《广西民族研究》1992年第2期)等论文和出版了《广西土官制度研究》(粟冠昌著,广西民族出版社,2000年)一书,从而成为壮族土司制度研究专家。这一时期出版的《广西忻城土司史话》(覃桂清编著,广西民族出版社1990年版)、《壮族土官族谱集成》(白耀天、谷口房男编著: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等,皆为有关壮族土司制度研究的专著。至于相继发表的有关论文,更是多不胜数。

壮族地区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研究-李良玉教授与其博士生文丛

近期的《壮族地区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研究》李良玉教授与其博士生文丛,在壮学研究领域第一次将壮族地区的改土归流区分为狭义和广义两个概念。狭义的壮族地区改土归流,指明、清、民国三个时期中央政府将壮族地区的土司世袭制逐渐改造成流官铨选制,直到全部废除壮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广义的壮族地区改土归流,指秦征服岭南之后发生的中央政府将壮族地区逐渐改造成与中原地区相一致的管理区的过程。这一改造过程,包括羁縻时期、土司时期、民族区域自治时期,不同的时期中央政府采取不同的民族政策。[10]

壮族经过秦代以前的独立起源、 自主发展,秦代以后的改土归流,其历史文化特点可以归纳为:悠久的自治传统、以峒为社会单元、族群符号明显、有体系的语言文字、逐渐加强的汉文化影响等。

一般的壮学研究者认为,明代壮族地区的改土归流是失败的,即使有值得肯定的地方,肯定的分量都不宜太大。李良玉教授经过细致的研究,提出壮族地区的土司问题在明代已得到解决,具体时间是嘉靖六年,王守仁分裂田州、思恩两大壮族土司之后,壮族土司的命运已完全由中央政府决定。清代,经过雍正时期的改大留小,壮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已经非常没落,到光绪末年,壮族土司制度已到了被废除的边缘。民国时期,经过旧桂系、新桂系军阀的改土归流.壮族地区的土司制度被完全废除。

改土归流改变了壮族聚居区的格局,壮族核心居住区开始有越来越多的汉族人居住,壮族地区多民族杂居的格局形成。改土归流彻底改变了壮族传统的政治、经济、文化,使壮族地区与中原地区越来越接近。改土归流对壮、汉的民族融合和民族同化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也造成了壮族族群边界更难维持。改土归流与壮族汉化成正比关系:改土归流越深入。壮族汉化程度也就越深。

现在(截止《壮族地区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研究》李良玉教授与其博士生文丛2007年3月出版),原泗城岑氏土司辖区,当地各村各寨的壮族人民都建有大大小小的岑大将军庙,庙里供奉岑大将军神。其实,岑大将军神就是当地的土司神,当地群众几乎把岑大将军神视为万能的神灵。类似泗城地区的岑大将军神信仰,对于研究中国多元一体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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