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操②
贞操道德的形成和发展
在古代男权社会中,贞节观念好似勒在古代妇女脖子上的一条绳索。它既是对女性进行单方面性禁锢的武器,也是长久以来形成的陋习在观念上的表现
贞节,就是要求妇女保持性的纯洁和专一。从先秦时代起,贞节观念和与之相应的行为一直延续了二千多年,自始至终伴随着中国古代社会,甚至还向下延伸了很长时间。其中贞节观念的流弊以其极大的渗透力给各时代的女性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束缚与影响。要求妇女奉行贞节道德是父权制形成的产物。贞节观是男权社会用以剥夺女性爱情、婚姻权利,对妇女进行单方面性禁锢的得力武器。在贞节观念流行的时代,女性的生活与之紧密相联,厚重的贞节之墙严重地包裹着女子的情爱本性。
对女人坚守贞操的自觉要求始于西周初年。《周易》有言:恒其德,贞,妇人吉,夫子凶。就是说,男女相处,女人做到恒久就会大吉大利,而男人对女人恒久,反而有凶灾。这在事实上已经是对女人坚守贞操的自觉要求了。春秋时代的易传对此作了更为明确的表述:女人贞,吉,从一而终也。对女人守贞的基本要求就是从一而终。周朝人对淫的理解,主要限于女子,至于淫男,虽有称谓,但很少被指责罚惩。
由于女人的性欲被视为邪恶的根源,所以周朝人甚至将一女事二男也称为淫。有时,即使女人本身没有要求性满足,而只是引起男人的性欲,也被视为淫邪女子,俗称狐媚子、狐狸精。秦穆公的女儿辰嬴曾先后事晋惠公、晋文公,于是,当晋大夫议立嗣子时,便以为二君嬖,淫也为由,不立其子。
在先秦早期文献中,已出现贞女的记载,《周易》中虽有褒扬贞操的言辞,但对寡妇改嫁却没有严格的限制,相反还受到社会和国家的重视,少女婚前还享受一定程度的性自由。秦汉两代的统治者都提倡惩淫和防淫。从秦始皇开始,帝王后妃日益增多,为了防止宫女淫乱,便不断扩大宦官队伍。汉武帝还发明了用守宫 虫来防止女淫的办法,即,将一种名叫 yan 蜓(俗称壁虎)的虫子用朱砂喂养,然后将变红的 蜒捣碎点在宫妃身上,倘若红点消逝,便证明某宫妃有淫乱行为。为了不成为淫荡女人,历代宫女不得不为帝王守着活寡。
汉代的社会习俗表明,两汉妇女再嫁的现象并不鲜见。东汉著名学者蔡邑之女蔡文姬,以文才著称,但她一生嫁三次人,并不以此为耻。后来汉代儒士们在整理、编撰《礼记》的过程中,将男女有别提到显要位置,并将其肯定为万世不可得变革的人道之大者(《礼记大传丧服小记》。与此同时,汉代儒士们还规定了两性之间的种种隔离、防范制度。汉代统治者在惩淫的同时,着重提倡和表颂正经的贞女。对历代妇女影响很大的《女诫》,首开女人现身说法训诫守贞的先例。《女诫》强调:男有再娶之义,女无二适之文。此外,《礼记》反复申明的三从、七出,更是将女人的性本能严重扼杀了。
唐代是一个思想观念比较开放的时代,对妇女的贞节观念也相对宽松,唐代烈女少,离婚改嫁之风盛行。唐代妇女敢于主动追求爱情,未婚女少私结情好,已婚女子另觅情侣之事屡见不鲜。
到了宋代,自从程朱理学形成后,贞操观念便严格起来了,程颐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到了宋代,贞节观念明显强化,并开始片面强调处女的贞节,一女不事二夫,无论丈夫怎么对待她,她都不能提出离婚,即使丈夫比她先去世,她也不能改嫁,改嫁即失节。但男子可以一夫一妻多妾,丈夫可以休掉妻子等双重道德标准形成。
如七出就是男子可以休掉妻子的七大理由。七出又称七去、七弃,即不顺父母(北指公婆)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将,去,不顺父母其因逆德,充之为其绝后,淫为其乱族,妒为其乱家,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zi)盛(备祭祀贡品),口多言为其离宗,窃盗为其反义。还有五不要,即乱伦之家、逆德之家、上代有受刑的,患恶疾的人家之女,和没有母亲的长女不能娶。
到了元代,贞节观念渐渐成为一种社会风气,夫死守节,几乎成为妇女应尽的义务。五代时有贞妇断手的故事,到了元代,贞妇马氏,乳疡不医,拒医而死,被传为佳话。元代统治者要求妇女为丈夫献身,所谓丈夫死国,妇女死夫,义也。(《元史忠义传》)
到了明清二代,出于齐家治国的统治需要,在国家、社会、家庭的要求之下,妇女不得不遵从节烈,牺牲自己成全家国。明清妇女节烈与任何时代相比都已经登峰造极,不但数量多,种类繁,程度惨烈,情节离奇,而且妇女更认同于节烈道德。如遭到市井无赖性骚扰要殉节,为恶夫、舅姑们的不良行为殉节;为兵乱免辱 殉节。有已婚妇女为夫死烈,更有未嫁殉夫的处女烈。殉节的方式有上吊缢死、投水溺死、自刭自焚、慈母临死前用刀劈杀女儿等形式。
中国对贞节烈妇的褒扬,在唐宋以前还属于宣传教育阶段,守节贞烈更好,不守之妇社会压力也不大。到宋代以后理学大盛,各级国家权力系统全面卷入制造贞节烈妇的运动中去,使这类载入史册女性的数量大增。所谓节妇烈女,节,自然指保持贞节;烈则是以死殉节。节烈行为可分为两种,一种表现在婚姻上,即抱定一女不事二夫的观念,誓不改嫁,如果丈夫死去,或守节终生,或以死殉夫;另一种表现在婚姻之外,即反抗、防范任何性侵犯甚至两性接触。据《古今图书集成》所举各代贞节烈妇:唐代为51人;宋代为 267人,到了明代骤增至36000人。清初80年间,贞节烈妇就已经有12000人之多。另据学者董家遵对前人资料的统计整理,历代贞节烈妇人数如下:
朝代 节妇数 烈女数
周 6 7
秦 1
汉 22 19
魏晋南北朝 29 35
隋唐 32 29
五代 2
辽
宋 152 122
元 359 383
明 27141 8688
清 9482 2841
清道光初,在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荒唐礼教下,松江地方众绅士集资在松江城内创建恤嫠公所。道光二十一年,松江知府又号召官、绅、士、民捐款,增设寡妇名额,改称之为全节堂。咸丰元年,因寡妇迭增,此堂迁至普照寺西杨家桥附近(今县劳动局址)。光绪末年,地方绅士耿节龄兴建号舍27间,可容百人。松江全节堂一直延续到民国二十六年。全节堂留养的寡妇,守节不嫁。该堂有种种森严规约,如:不准嬉笑失态,不准看言情小说等等,寡妇的男性亲属来探望,也不准进中门,而且有掌管者在旁监视。闲时,就分配缝纫等女红劳动。亡夫忌日,允在堂内哭祭,逢到清明,准许半日假,由女眷相伴到亡夫坟上祭扫。就在这青灯昏黯、愁云满布的堂屋里,她们在这个集中营里度过未亡人的悲惨生涯。到了寡妇白头时,有子女显耀的接其孀母回家守节,有的就在堂内默默而终。
明清两代对贞节烈妇的表彰最甚,也是中国礼教杀人最多的时期,威逼与利诱双管齐下,迫使当事女性及其家人采取自残、自杀等方式成就贞节烈的美名。
明太祖下诏: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清代对贞节烈妇的表彰也是基本国策,《大清会典》载:守节十五载以上,逾四十而身故者,一律旌表,民间贞女,未婚闻讣,矢志守节,绝食自尽,照例旌表。这股旌表贞节烈妇之风,竟然一直刮到以革命自居的民国政府。
下面试举出较有代表性的几个节妇烈女。
①先秦时代梁国有一寡妇,年轻貌美,梁王与贵人们争相聘娶,这个寡妇以刀割鼻,誓不改嫁。这种自残的方式表示着守节之志,后代寡妇多效仿之。
②唐朝房玄龄之妻在房病危时,挖去一只眼睛以明不嫁之志。
③明代时,宣城冯氏自19岁守节,听人说守节不易,须有咬断铁钉之志,就当即拔下壁上铁钉,狠命去咬,钉上留下齿痕。又将臂上肉割下一块钉在铁钉上,当众以此立誓。直到老年,那块肉仍在钉上。
④慈溪王氏女为了给重病的丈夫冲喜,嫁到夫家,她日夜服侍病人,与丈夫根本没过一天夫妻生活丈夫就死了。婆母一家十分讨厌她,终日打骂虐待。两个小姑对她更是拳打脚踢,还让她睡在湿地上,为的是将王氏赶回娘家。王氏却逆来顺受,没有一句怨言,并且剪发毁容,表示誓死守节的决心。日久天长,她因睡湿地得了重病,却庆幸地说:这回再也不能让我改嫁了。许多订婚而尚未成亲的女子,也跑到夫家为未婚夫守节。
⑤清代婺源汪氏有座节母楼,是一位程氏女所居,她是汪氏未过门的媳妇,未婚夫死后,她便到夫家守节,在楼上住了42年,从不下楼(高世瑜《中国古代妇女生活》,第114页)。
殉节的妇女大多只是为了显示一种节操,寻求一种道德完善,这与其对丈夫的情感似乎并没有多大关系。如明代嘉定宣氏,其夫生前性格狂暴,夫妻感情不和,丈夫死后,她与另一寡妇约定自缢,旁人劝她:孙氏夫妻相得,她才以死相报,你又何必效法?宣氏却说:我只知道尽妇道而已,何必管丈夫贤不贤。明代杞县史氏女,听说未婚夫去世的消息后,绝食7日,母亲无奈,只好将她送至夫家,后自缢而死(高世瑜《中国古代妇女生活》,第118页)。
表现在婚姻之外的另一种守节方式,虽不普遍,却也比比皆是。例如①东汉赵娥被乱兵所擒,兵士用矛顶住她胸口逼她顺从,她用力扑到矛上,被矛穿胸而死。
②元代严州童氏妇被乱军挟持,宁死不愿受辱,被一刀砍伤左臂,她大骂不止,又被砍断右臂,但仍痛骂不已,最后被乱兵剥去面皮,悲惨地死去。有些妇女在乱世之中,为了不致受辱,提前自裁。
③元末明军攻入大都时,宋谦妻赵氏与儿媳、孙媳、孙女、妾等14人不愿苟全辱身,一起上吊而死。
上述节烈行为有保持性的纯洁与专一的意义,而有些节妇烈女的行为则与性几乎没有关系,她们的节烈行为是贞节观极端化的产物,甚至有种荒唐之感。例如①五代有位李氏节妇,只是因与旅店老板在争执中拉了她的手臂一下,她便认为自己已经失节,用斧子砍下了自己的手臂。
②元代节妇马氏乳房生疮,她认为自己是寡妇,宁死也不能让男医生看病,最后竟不治身亡。
③清代赵谦妻王氏,暑日独自在家中睡觉,一阵风吹开了窗帘,王氏自觉有人在偷看她,心中顿生疑云,竟无法释怀,上吊而死(高世瑜《中国古代妇女生活》,第122页)。
节烈观不仅是让那些节妇烈女们自愿引颈就戮而不觉其苦毒汁,也是砍向那些所谓失贞、失节妇女的一把利刃。在我国古代社会,女子犯淫成了十恶不赦的罪状,人人可捉而杀之。贞节观导致的另一陋习是男性对童贞的重视和对处女的癖好。结婚圆房时,那个验证处女与否的喜帕成了与女子命运息息相关的证物。据说,那个见红的喜帕,不但新郎要看,有时连外头的宾客和男方的家长都要传看(刘达临《性与中国文化》,第247页)。若有所谓元红,男家便大办喜事;若无,女子便会被逐回娘家,其未来命运大多十分悲惨。以元红判断是否处女,并不是一种科学的方法,这种陋俗不知使多少纯洁少女蒙受了不白之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