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一体化
发展综合配套改革就业和社会保障
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9〕7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苏州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
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实施《苏州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方案》,加快推进城乡统一的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和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苏州城乡一体化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省委、省政府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为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建立新机制,开拓新路径,实施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普惠政策,在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中,实现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在更高平台、更高水平、更高层次上的更大跨越,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和社会保障水平,更好地促进我市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工作目标
以城乡一体化的就业创业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中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配套改革,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发展,力争把苏州打造成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先行地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的示范地区、劳动关系协调发展的和谐地区。
(一)以实现社会充分就业为目标,加快城乡就业创业制度一体化建设。
实现城乡劳动者就业政策统一、就业服务共享、就业机会公平和就业条件平等。每年免费培训城乡劳动者25万人,本地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就业率达到90%以上,创建充分就业行政村(社区)达到90%以上。到2011年,全市社会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
(二)以实现全民社会保障为目标,加快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建设。
按照统筹城乡、覆盖全民的总体思路,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已经覆盖城乡居民及全体劳动者的基础上,加快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及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城镇养老保险,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向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逐步打破区域分割,统一政策框架,提高统筹层次,健全社会保障经办管理机制。到2011年,全市城乡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障覆盖率均达到98%以上。
(三)以实现居民共享均等服务为目标,加快城乡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体系一体化建设。
认真做好城乡一体化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整合公共服务资源,重点建立完善城乡一体的就业创业、社会保障、职业培训、权益维护和网络信息等公共服务体系,实现村级劳动保障服务队伍专职化,使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惠及城乡所有劳动者。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的,制定合理的制度结构和切合实际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城乡居民就业、创业各项优惠政策的扶持力度,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和严格的操作流程,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坚持城乡统筹。
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制定城乡一体化的政策制度,兼顾远景规划和近期目标,形成广覆盖、多层次、城乡贯通、可转换衔接的机制。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标准和社会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确保我市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制度创新。
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现行政策的基础上,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和城乡一体化发展需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用足、用活、用好政策,将城镇就业再就业援助优惠政策向农村居民延伸,让就业、创业、培训和社保补贴等政策惠及农村居民。
(四)坚持依法行政。
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框架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综合平衡,减少区域矛盾和人群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政策实施中,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操作,努力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和行政争议。
四、政策意见
(一)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社会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将农村就业纳入整个社会就业体系,探索建立健全城乡劳动力资源调查制度和就业、失业的界定标准体系,实行社会登记失业率统计制度,实现城乡劳动者就业政策统一、就业服务共享、就业机会公平和就业条件平等。
(二)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
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城乡劳动力,发放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对符合就业困难对象认定条件的城乡劳动力,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以注明。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用人单位,给予社保补贴的政策优惠;为失业登记的农村居民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灵活就业的本地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建立用地企业按比例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制度;对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和因失地由农保转为城保人员的单位,给予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
(三)建立完善安置和鼓励农民多渠道多形式就业的机制。
扶持农村居民自主创业。建立城乡一体化创业推动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开展免费创业培训,鼓励开展一镇一品特色产业创业活动,提供政策咨询、专家评析、项目推介、创业孵化、融资服务、开业指导和后续服务;农村劳动力自办实体的,可享受与城镇人员同等的扶持待遇;对安排农村劳动力创业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减免租金等优惠政策。
鼓励农村居民灵活就业。积极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充分就业行政村、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活动,引导和鼓励农村居民从事非全日制、家庭作坊式、承包经营生产等适合农村就业的工种,并实行与之相适应的工资支付方式、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政策。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将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延伸至行政村,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援助安置。安排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四)完善城乡统一的职业培训制度。
将农村劳动力培训纳入城乡社会培训体系,完善城乡一体的职业技能培训普惠制;建立企业内部外来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机制,开展农村劳动力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试点的企业,可享受政府相关培训经费补贴政策;根据中央、省对农村劳动力培训投入的政策导向,增加地方财政对本地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对本地农村劳动力开展免费的就业、创业和技能培训。
(五)完善农村居民和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障的政策体系。
加快实施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将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劳动力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一元化。
将在城乡各类企业务工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原参加我市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按规定换算、转移后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各地政府在充分测算论证且财力许可的前提下,采取征地补偿账户换算、实行缴费补贴政策等措施,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
实行鼓励农户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及住房置换成社会保障、商品房的办法。对置换社会保障的农村居民,在劳动年龄段内的,通过采取免费培训、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其就业创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已享受农村老年居民社会养老补贴待遇的,可采用增加养老补贴金额等形式,进一步提高保障待遇。
(六)建立养老保障待遇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
整合制定社会养老保障管理办法,按照参保对象、缴费水平和享受待遇的差别,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构建社会养老保障城乡一体、逐步接轨的政策框架,规范各类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衔接。
建立各类养老保障待遇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各类保障对象的待遇水平。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新征地的项目,做到即征即保,征地保养金标准按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确定;改革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建立早参保、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机制;探索建立农村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个人缴费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办法,设立农村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逐步统一城乡老年居民社会养老补贴享受条件和待遇标准;加快实施城乡老年居民的社会化管理服务。
(七)建立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市各统筹区域实现覆盖范围、保障项目、待遇标准、医疗救助和管理制度的五统一。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向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并重点向大病重病患者倾斜,切实缓解群众因病致贫问题。
(八)探索建立农民生育保险制度。
贯彻实施《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农村居民生育保险制度,满足农村育龄妇女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社会保险的需求。
(九)完善城乡一体的社会救助体系。
不断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认真落实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待遇的自然增长机制;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加大扶贫帮困力度,加快统一城乡低保标准;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办法,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实行城乡社会医疗救助统一管理。
(十)健全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
培育和完善城乡统一开放、平等竞争、规范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快公共职业中介机构建设,为农民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免费服务,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体系。
健全统一的社保经办管理制度,实现经办机构、经办模式和经办流程的统一管理,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
完善培训考核就业相协调的运行机制,整合现有行业、企业、学校、培训机构的教学设备资源,建立多个专项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形成城乡一体化的职业培训公共服务体系。
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劳动争议仲裁院实体化工作体系,将劳动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延伸至镇、村,形成城乡一体化的权益维护公共服务体系。
加快金保工程建设,完善覆盖市、县级市(区)、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的四级劳动保障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城乡劳动力资源信息并轨和就业服务的动态管理,建立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网上支付系统、异地管理系统和网上查询系统,形成城乡一体化的信息网络公共服务体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劳动保障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市政府成立苏州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农办、发改、教育、民政、财政、卫生、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基层服务机构平台和队伍建设。
按照以人为本、重心下移、服务前移的要求,完善市、县级市(区)、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四级劳动保障服务网络。全市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要求完成平台建设,落实业务经办职能,从而实现城乡服务平台对接,将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对象延伸到农民。在行政村设立劳动保障专职干部,全面实行村级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专职化,以利于更好地为本村企业和农村居民提供服务。
(三)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投入。要认真测算促进就业和纳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合理安排预算,落实土地出让金优先安排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补偿政策;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确保就业、培训需要;要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做好各类保障对象缴费补贴的财政资金安排;要落实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和村级劳动保障工作人员专职化所需的各项经费;要通过镇村各级集体经济实体提留、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扩大所需资金的来源。
(四)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的目标考核。
健全就业和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发展目标考核制度,分解下达各项工作指标,将农民就业创业、职业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控制社会登记失业率、各类社会保障参保覆盖率等一些重点工作和关键指标,纳入统一的考核体系,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总体目标的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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