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创建全国文明
城市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苏发〔2009〕14号
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立长效机制的要求,为进一步巩固提高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水平,实现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使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制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长效机制的意见》,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09年2月27日
关于建立健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长效机制的意见
(2009年2月27日)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苏州要构建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点的社会发展特色和文明优势,必须着力把全国文明城市的各项测评指标转化为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常态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提高文明城市创建水平,使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要求,通过建立健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组织机制、管理机制、督查机制、考核机制、保障机制,使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使我们的市民更有素养、社会更加和谐、环境更为生态、城市更具魅力,为苏州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现代化国际化新苏州为目标,努力建设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创建工作的第一准则,以满足群众需求为创建决策的基本依据,把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创建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充分调动、激发全市人民群众创建文明城市的积极性。
(三)坚持制度管理。着眼于常态管理,把解决重点问题与全面管理相结合、集中整治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建立全方位、全覆盖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模式,形成行业管理落实到基层、区域管理全面推进的目标责任体系。
(四)坚持求实创新。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从实际出发,关注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选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文化教育、媒体宣传、典型示范、社会监督等各种手段,不断创新工作内容、形式、方法。
三、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文明城市创建的组织机制。强化工作目标,把《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内容和全国文明城市每三年复评一次的目标任务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与各地、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工作职责相衔接,同步布置、同步落实、同步推进。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文明委组织协调,党政部门各负其责,人大、政协视察指导,群团组织密切配合,新闻媒体引导推进,社会各界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强化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能,坚持牵头部门与职能部门相协调,坚持重点工作与长效建设相促进,坚持常态性督查与阶段性考评相结合,着力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各项工作,着力推进《苏州市提高市民文明素质行动计划》十大工程、44项任务。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文明城区创建机制。充分发挥市创建指挥部、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区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联动作用,适应城市体制改革属地化要求,按照事权统一、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系,形成分工明确、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协调一致的目标管理体系。强化常态管理,加强城区管理基础工作,重点推出创建文明城市示范城区评选表彰工作,进一步提高城区文明程度。组织开展百千万工程,通过宣传百名文明市民标兵凡人善举,建设千个各类文明示范岗,动员上万名志愿者参与日常奉献活动,提高社会文明影响力。每年以全国公民道德宣传日为契机,充分发挥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开展苏州市民公共道德实践周活动,集中展示全国文明城市形象。强化各区、街道、社区在文明创建中的组织、协调工作,所有驻区单位都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所在区的文明城区创建工作,形成条块结合、同创共建的创建格局。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社情民意反映和快速办理机制。强化督查整治,继续坚持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督查与整改制度,每三个月集中检查一次。坚持党政领导带队督查调研、人大政协视察调研等制度,重点建立健全市委、市政府领导定点联系制度,党政部门与城市管理薄弱环节、重点街区、路段、公共场所共建责任制度。建立新闻舆论监督制度,及时发现、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解决社会管理中的问题。高度重视并切实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文明城市创建的检查督察和议案提案等建议意见。畅通群众来信来访、网上信息等社情民意渠道,让广大市民有更多的知情权、发言权和监督权。加强12345等便民服务热线建设,建立起快速受理、快速分解责任、快速落实办理、快速反馈意见的工作机制。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文明城市创建的绩效考核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根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要求,重点研究、制订、试行各城区及行业文明指数测评,定期开展专项调查,公布测评情况。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情况,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监察部门要把它纳入考核部门单位效能建设的评价体系,实现创建主体明晰化、目标责任具体化、监督检查常态化。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文明城市创建人力物力保证机制。强化工作保障,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市、区两级精神文明建设专职队伍力量,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精神文明建设队伍。各级财政要把文明城市创建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财政投入要向城市公共管理、社会事业、基层社区及重点人群倾斜。严格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要求,确保一定比重的新闻媒体、城市户外广告资源用以常态化精神文明建设公益宣传。继续实行精神文明建设各项表彰奖励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工作部署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长效机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精心设计载体和抓手,制定相应的文明创建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得到贯彻落实。
(二)发动群众。以让群众参与,使群众得益,受群众监督为要求,注重追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实效。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积极探索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文明城市创建的新途径、新办法。
(三)形成合力。各牵头单位和职能单位要切实按照市委市政府制定下发的《关于苏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建立健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长效机制的意见》,结合年度工作目标,根据分工要求,抓住重点,各尽其责。同时,针对难点,相互配合,协同推进。
(四)舆论宣传。报纸、广播、电视、刊物、网络等大众媒体要大力宣传文明城市创建中的新做法、新典型、新经验,要加强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引导和监督。同时,各类媒体媒介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公益宣传广告的常态化发布,营造积极向上的城市人文环境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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