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彭宇案,是2006年末发生于中国江苏南京市的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
判例:2007年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并判断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对此案的结论是本案中,发生事故时,老太太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彭宇相撞;同时,彭宇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此次事故,彭宇和老太太均不具有过错。本案应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被告彭宇在此判决生效的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45876元;1870元的诉讼费由老太太承担1170元,彭宇承担700元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
南京彭宇案-事件争议
事件最大的争议来自于法院的判定书,由于其判定大量的使用常理推定,而未进行事实认定。中国民事诉讼准则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而法院却在原告方未能提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运用自由心证的逻辑推理分析判定彭宇应承担责任。
纯属做贼心虚?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南京市民徐寿兰老太太在某公交车站等车,据其称被正在下车的市民彭宇撞倒,而彭宇则称下车时见老人摔倒,所以扶至旁边,并且在其亲属到来以后一起送该老人到医院,还垫付了200元医药费。2007年1月4日,徐老太将彭宇告上了法庭,9月3日,判决的结果是彭宇应赔偿40%损失费计45876.36元。根据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推理,彭宇送徐老太上医院的行为纯属做贼心虚。
彭宇案的社会后遗症:此判例一出,人们预言做好事成为罪过将导致整个社会原有人间关系出现混乱,事实也确实如此,即使有好心人也不敢付出实际的救助行动,在一个金钱至上的社会出现这样事例并不意外。同类的事情在全国时有发生。2008年6月16日中午,在西安街头,20岁的河南小伙张衡见一位老人倒在地上,便好心去扶起来。谁知道老人一把抱住他,说是他倒车时撞上的。事发现场很多人证明张衡是冤枉的,却没人愿意出具书面证据;2009年8月8日晚上,贵州省都匀市民彭女士驾车路过夜市摊,因堵车而停车时扶起了一位摔倒在路边的老太,结果老太刚缓过气来,一下子冲上去抱住彭女士轿车的后视镜,坚称是彭女士撞的她。幸而,最终通过媒体的帮助,寻找到了证明彭女士无辜的目击证人。
人们不禁担心,当再有老人真正需要帮助时,身边还会有热心的手伸出来吗?
2009年9月19日上午,一位80岁左右的老翁在重庆南坪一条商业街边的人行道上摔倒,手足抽搐。周围来往的行人络绎不绝,也有不少人停下脚步,却始终没有人上去扶老人一把。
2010年1月8日下午4时许,一位85岁的老爷子在鼓楼南宋御街上不慎跌倒。老人在地上躺了近20分钟,临街商铺和街上众多围观者,无一人主动上前将老人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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