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②

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该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以该当事人的名义代




  理该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并维护该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




  民事诉讼参加人诉讼代理人




  内容提要: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因代理权的不同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章重点: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及特征;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地位及权限;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地位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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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诉讼代理人概述

  一、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被代理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




  二、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三、 民事诉讼代理人与民事代理人、刑事辩护人的区别




  (一) 民事诉讼代理人与民事代理人的区别




  代理的内容和后果 代理的对象 代理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代理人 代理的是民事诉讼行为,其后果是导致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同法院之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




  民事代理人 代理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是导致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参加民事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实体法为依据




  (二) 民事诉讼代理人与刑事辩护人的区别 适用对象 产生原因 职责 诉讼地位 介入的时间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代理人 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职责较为广泛,可以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各种诉讼行为,包括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严格说来民事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一般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介入诉讼,开始诉讼代理活动 民事诉讼法




  刑事辩护人 只限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基于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院的指定而产生 职责较为单一,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人即可介入诉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可在其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了强制措施时提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辩护人介入诉讼。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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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

  一、 法定诉讼代理人概述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诉讼代理,称为法定诉讼代理。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并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称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法律上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




  (二)法定诉讼代理的特点 法定诉讼代理与委托诉讼代理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代理权产生的基础特殊。法定诉讼代理之所以发生,既不是基于当事人本人的意志,也不是基于代理人的意志,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2.代理的对象特殊。法定诉讼代理是专门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设立的一种诉讼代理制度,因此,法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




  3.代理人的范围特殊。即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只限于对被代理人享有亲权和监护权的人,其他人不能担任法定诉讼代理人。




  (三) 法定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异同点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相同点在于:




  其一,两者的代理权或代表权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的,而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其二,两者都以被其所代理或代表的当事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其三,两者行为的后果均归属于被代理或被代表的当事人,而不由代理人或代表人承担。




  不同点在于:




  其一,产生的基础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产生于亲权和监护权;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产生于职务上的职权与职责。




  其二,代理或代表的对象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代理的对象是自然人;法定代表人代表的对象是法人。




  其三,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只限于在诉讼过程中履行代理职责,而且还须以被代理人在此期间无诉讼行为能力为前提;法定代表人始终代表法人履行职责,不管是否发生诉讼。




  其四,法定诉讼代理人不能被其所代理的当事人更换;法定代表人可以被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更换。




  其五,法定诉讼代理人与其所代理的自然人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他们之间存在着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不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他们之间不存在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法人是拟制的,其权利能力必须通过法定代表人来体现。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法定诉讼代理人既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也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法定诉讼代理人所为的一切诉讼行为,均应视为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与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产生同等效力。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处于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也即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与其所代理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基本相同。但必须明确,法定诉讼代理人在性质上又不是当事人,而是诉讼代理人。




  三、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法定诉讼代理权取得的方式 法定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是民事实体法规定的亲权和监护权,法定诉讼代理人包括与被代理人有身份关系的亲属和对被代理人有监护责任的其他监护人。因此,法定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应当向法院提交身份证明书,用以证明自己的身份以及同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经法院审查属实并记录备案,诉讼代理权即告成立,代理人便可以进行诉讼代理活动,而无须另外办理诉讼代理手续。




  (二)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法定诉讼代理消灭的原因包括:第一,被代理人具有或者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或者被依法撤销了监护人的资格;第三,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第四,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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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委托诉讼代理概述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诉讼代理,称为委托诉讼代理。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适用于代理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这是委托诉讼代理与法定诉讼代理的一个重要区别。




  (二)委托诉讼代理的特点 委托诉讼代理与法定诉讼代理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1、诉讼代理权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




  2、诉讼代理事项和诉讼代理权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由委托人决定;




  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有诉讼行为能力。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人数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根据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行为对委托人利益影响的程度不同,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只能代为一般的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提出证据,询问证人,进行辩论,申请回避,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等,而无权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 特别授权: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与法定诉讼代理人不同,它不相当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而只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




  三、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一)委托诉讼代理权取得的方式




  委托诉讼代理权是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发生的。




  (二)变更和解除委托诉讼代理权的要求




  委托诉讼代理关系成立后,诉讼代理人取得的诉讼代理权在诉讼过程中有可能发生变更所谓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变更,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权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人基于一定原因,扩大原来的诉讼代理权或者缩小原来的诉讼代理权。




  (三)委托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导致委托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第一,诉讼结束,代理人已经履行完毕诉讼代理职责;第二,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第三,被代理人死亡;第四,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双方自动解除委托诉讼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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