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权是公民、企业、单位、组织享有的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所有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与商业竞争有关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是有关信息:
1、具有经济价值;
2、具有相对秘密性;
3、有关信息的控制人采取了一定的合理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包括:
1、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他人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对他人的上述行为,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但是仍然接受他人的侵权行为结果,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如果产生上面情况,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也就是有关信息的控制人
1、可以向法院对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2、要求工商管理机关进行查处;
3、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者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再由检察院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
商业秘密权只在特定范围内由某类主体行使,且不得转让或许可使用。
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行政执法进行了进一步说明。
对于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有的地方如深圳、珠海市,规定由科委行政执法,颁布了相关法规,在保护商业秘密中可以作为依据或参考。
商业秘密纠纷,多产生于人才流动,因而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劳动人事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文件,是解决商业秘密纠纷的参考。
技术合同纠纷,是商业秘密纠纷当中的重要种类,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作出的《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是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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