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优先权-背景事件
国家文物局动用优先权 成功收购致胡适信札
2009年7月27日,13通共27页陈独秀等致胡适的信札被交由中国人民大学博物馆正式收藏。陈独秀等致胡适的信札是国家文物局首次行使文物国家优先购买权,于中国嘉德2009春季拍卖会上指定人大博物馆优先拍得的。这批信札中可见陈独秀与胡适由最初的挚友渐渐分道扬镳,数十年的恩怨情谊,可以补新文化运动史和中共建党史的许多史料。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介绍说,国家文物局在对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拍卖标的进行审核时发现,这批拍卖品不仅是写给胡适一人的,有些信札的收信人还包括李大钊、鲁迅兄弟、钱玄同等人,时间从1920年到1935年,内容涉及《新青年》独立办刊、《新青年》编辑同仁分裂、1920年上海学生罢课游行运动、胡适参加段祺瑞政府善后会议、陈独秀狱中出版文稿等重大历史事件,可以补新文化运动史和中共建党史的许多史料,属于国家珍贵文物。在中国嘉德2009年5月28日的拍卖会上,这批信札以554.4万元成交。2009年6月5日,国家文物局向嘉德公司发出信函,决定在保证各方利益的前提下,依法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指定人大博物馆作为国有收藏单位优先购买。这是中国国家文物主管部门首次使用文物优先购买权,具有里程碑意义。
国家优先权-实施过程
国家优先购买权的实施过程大致如下:在拍卖前,国家通过拍卖公司发出公示,表明国家将对此场拍卖中的某些拍品行使优先购买权,这实际是与竞拍者形成一种约定,参加拍卖即视为认可此约定。必须强调的是,国家并不参与竞拍,但认可拍卖所形成的价格。当拍卖结束后,在一定时间(通常为7天)内,国家做出决定是否购买。
国家优先权-前提条件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藏家合法持有文物,因此像流失海外的圆明园文物这样的情况不会使用优先购买权。
行使优先购买权有两个前提,一是藏品持有合法,二是的确具有重大价值,类似海外流失的圆明园文物一类的情况,因为本身是被非法掠夺,国家不会采用购买形式而是坚决要求归还。
国家优先权-可行性
符合国际惯例
从世界范围来看,国家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珍贵文物的现象很普遍。早在1942年,法国就规定国立博物馆和美术馆一般拥有购买文物及艺术品的优先权,并可对拍卖品标价购买。2001年9月,法国政府得知中国清代乾隆皇帝的《南巡图》第一卷在一场拍卖会上亮相,便先后动用了37次优先购买权来收购这件珍品。
符合法律规定
天津收藏家、著名律师董建津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后认为:国家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陈独秀等致胡适的信札的整个过程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学上对优先购买权的定义是指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在特定买卖关系中,依法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出卖人的财产的权利。这说明优先购买权是法律对特定人的保护,可以对抗第三人。而此次国家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有2002年颁布的新《文物法》第58条和2003年颁布的《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第16条等明确、坚实的法律依据。2002年颁布的新《文物法》第58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随后,2003年颁布的《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第16条中又明确提出:国家对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珍贵文物拥有优先购买权。 董建津认为,国家文物局在拍卖前通过拍卖公司发出声明,表明国家将对此场拍卖中的某些拍品行使优先购买权,这实际是与竞拍者形成一种约定,参加拍卖即视为认可此约定。这个过程也是符合优先购买权的另外一项法律性质,即它也是一种期待权和附条件的形成权。
国家优先权-权衡利益
国家优先购买权的实施需要权衡几方面的利益:委托人、拍卖公司和竞购者,这些都有一个尺度,需要找到其中的平衡点。
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尚勇认为:优先购买权是特殊权利,原本就是对普通权利的剥夺,而文物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制度安排,就不能当成一个个案一事一议,应建立相应的运作机制、标准及实施示范,避免随机性、协议化地行使该项权利,在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的同时,要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
国家优先权-观点
此番国家行使文物优先购买权也出现了不同声音。有人认为此举在具体的操作上违反《文物法》和《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更有一家网站打出了《国家文物局用特权从藏家手中横刀夺爱》的新闻标题:收藏者看中一件拍品,尤其是价格不菲的珍品,要经过很精细的研究和很慎重的考虑,可最后自己拍到手了,却要被国家优先买去,这肯定是非常不舍的。
天津收藏家、著名律师董建津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后认为:国家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陈独秀等致胡适的信札的整个过程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舆论普遍认为,此次国家优先购买形式虽然是首次采用,未必尽善尽美,但比此前的一些收购已经大大进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