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②

   2006年03月22日 来源:四川日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全省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省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类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按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群防群控。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首要任务,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建立健全群防群控机制,鼓励公民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应急状态下实行特事特办、急事先办。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严格依法制订、修订应急预案,依法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

   1.5应急预案体系

   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省总体应急预案。省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省专项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是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3)省级部门应急预案。省级部门应急预案是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市县应急预案。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省属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报省级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重点单位由有关应急管理部门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6)单项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订,报同级政府审定。

   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也要制订应急预案,重点体现操作性。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特别重大、重大或者需要省政府负责处置的跨市(州)行政区的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省政府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省长的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和推动全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能。

   2.2指挥机构

   省上已经成立的各类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非常设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等机构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目前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省各相关专项预案的规定,启动预案时自动组成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如果不属于专项预案的范畴,由省长或省政府常务会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成员;或省政府直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3工作机构

   省政府有关部门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部门职责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和若干参与部门,其构成在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或省专项预案中明确。

   2.4市、县机构

   市、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

   2.5专家组

   省政府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预测、预警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信息监测与预测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

   通过对监测信息的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

   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3小时内报省政府。

   3.2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监测和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可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期后,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等措施,同时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准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应急处置

   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1信息报告

   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如实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先期处置

   任何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州)、县(市、区)政府和事发单位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4.3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省、市(州)、县(市、区)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省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省级相关预案,统一指挥和指导相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4.4指挥与协调

   省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或省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政府、省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驻川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实行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驻川部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5扩大应急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实施扩大应急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4.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

   有关部门要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等工作,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5.3恢复重建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6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7应急保障

   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制定所负责领域与省总体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须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切实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7.1应急队伍

   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环保、水利、林业、地震、畜牧等应急任务繁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如:矿山,危险化学品,林场等)应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应急配合功能。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救援能力。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积极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队伍。

   7.2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3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

   7.4基本生活

   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5医疗卫生

   要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7.6交通运输

   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7.7治安维护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7.8人员防护

   要规划和逐步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广大群众在紧急状况下安全、有序转移。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

   7.9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7.10社会动员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或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时,动员社会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7.11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7.12抢险装备

   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7.13技术支持

   要建立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要依托科研院所,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通过预案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8.2宣传和培训

   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感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

   8.3责任与奖惩

   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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