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铭-简介
孙伟铭
孙伟铭(1979年5月9日),男,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县人(《成都商报》称他是重庆人。大概是因为其父孙林是重庆人的关系),曾在四川华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营销二部工作。
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2008年底的孙伟铭无行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孙伟铭-犯罪经过
孙伟铭被拘留时
2008年12月14日中午,成都某技术公司员工孙伟铭无证驾驶自己的别克轿车前往成都市一酒楼为其亲戚祝寿,席间大量饮酒。餐毕,孙伟铭驾车将其父母送至成都火车北站搭乘火车,后又驾车返回成龙路,往成都龙泉驿区方向行驶。
当日下午17时左右,孙伟铭因与一辆比亚迪轿车发生追尾,迅速驾车逃逸。车行至成都卓锦城路段时,孙伟铭驾车越过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四辆轿车,直到其驾驶的别克轿车不能动弹为止。该交通事故共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计5万余元的严重后果。
事后
公安人员接到群众报案后赶至现场截获了孙伟铭。经鉴定,事发时孙伟铭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毫克每百毫升,而碰撞事故发生时别克轿车的时速为134至138公里。国家规定的醉酒标准是八十毫克每百毫升,孙伟铭超标69.75%;事发路段限速为六十公里每小时,孙伟铭超速120%以上。车祸现场
在其后的调查中,公安机关查明孙伟铭根本没有取得驾照。孙伟铭购车的时间是2008年5月,此后他一直长期无证驾驶车辆,还存在多次交通违法记录,检察机关以孙伟铭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其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刑法》第115条第1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孙伟铭-一审现场
宣判后法庭响起受害者家属的掌声
被带上法庭的孙伟铭
2009年7月23日上午9时,在成都中院,能容纳上百人的大法庭一派哀伤的气氛,20多名受害者家属更是早早地来到了法庭,静候宣判。张志宇和金宇航的父母都因为孙伟铭的疯狂行为永远离开了这个世界,他们愤怒地表示:我们已经打定主意了,如果法院不判他死刑,我们一定会上诉,一定上诉!而在法庭右侧,面无表情地坐在旁听席里的一行人正是孙伟铭的亲友,没什么好说的,等判决结果吧!说完此话,他们又开始沉默。上午11时,审判长宣布开庭。孙伟铭在法警的带领下低着头走上了被告席。
经合议庭审议,法院认为孙伟铭的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法官宣读完判决结果,整个法庭里顿时响起了受害者家属热烈的掌声。孙伟铭颤抖这是我没料到的结果。而此时,孙伟铭的双腿剧烈颤抖着,他激动地说:我请求上诉。审判长,这是我没有料到的结果。事发当时,我整个人喝得迷迷糊糊,完全没有意识,根本就不是故意要越双实线的。除了犯下这次严重的错误外,我自认还是一个遵纪守法的良民。因此,我希望法院能给我一个求生的机会。
孙伟铭-法官说法
主观故意 极大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处死刑
孙伟铭(中)
7月23日上午宣判后,相关媒体就孙伟铭案如何定罪量刑等问题对该案审判长进行采访。该案的审判长表示,孙伟铭案发生时,公众最关心且争议最大的就是,他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定性,其实,这两个罪名同属于《刑法》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但在主观上前者为故意犯罪,而后者为过失犯罪。
审判长进一步阐述,依照中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从该案看,被告人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国家有关机关考试,取得驾驶执照后才能驾驶机动车辆,但其却无视公共安全,长期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蔑视。
在2008年12月14日醉酒后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孙在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后,仍继续驾车高速逃逸,后冲过绝对禁止超越的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以超过限定速度一倍以上的车速冲向相向行驶的多辆车辆,造成4死1重伤,公私财产损失达数万元的严重后果。上述事实充分证明,孙伟铭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明知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会发生与对面车辆相撞、车上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该案是综合考虑了被告人孙伟铭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被害人及家属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孙伟铭作出上述判决。
孙伟铭-各方声音
市民:孙伟铭该付出相应的代价
王女士:死刑是目前做国最严重的处罚,但是我觉得孙伟铭罪有应得。你想想,因为一个人的行为害4个无辜的人赔上了自己的性命,给受害者家属带去的痛苦不是一般人能想象的。法院作出的这个判决很合理,给他人带去那么大的损失和痛苦,也给社会造成了不好影响,那孙伟铭就应该付出相应的代价。
孟先生:08年事情发生后,我在媒体上看到了对此的报道,这件事给我带来了很大的心理影响。假如我明明遵守着交通规则,却还遭遇飞来横祸,那么我一走在路上就感觉很不安全,一个缺乏安全感的社会一定是很不正常的,所以社会上坚决不能有这种不顾他人安全胡乱行为的人存在。孙伟铭的行为是典型的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得人心的,让普通大众有安全感。
法学专家:成都中院的死刑判决不妥
刚刚看到报导,成都醉酒男子孙伟铭一审被判处死刑,法院为其定的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的罪名。我认为本案定罪罪名错误,并非量刑轻重问题,本为交通肇事罪却被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即最高刑期不会超过15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最高刑为死刑。
本案应该定什么罪名,其核心是区分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刑法》对故意和过失有专门规定: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从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来看,故意犯罪对危害的后果是明知会发生。一个会字,表明了危害结果的必然性。希望这个结果发生称之为直接故意,放任这个结果发生的称之为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本质上是相同的,具有一致性,皆是必然性认识,即对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后果的认识,因此将它们统归为犯罪故意。
本案不符合故意犯罪的构成。从外在表现上看,孙伟铭的确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接近于间接故意,但是,从其心理态度分析,他在醉酒驾驶时,对危害结果没有必然性的认识,也不会对撞死人的后果报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因此,他在主观方面并不构成间接故意。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知道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后果,比如他事先跟别人讲过,或者在无刑讯逼供状态下的供述等。
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虽然对致人死亡的结果为过失,但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是故意的;于是形成了对行为持故意、对结果持过失的所谓双重罪过。实际上,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单纯认识,并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因为仅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可能发生交通肇事的结果时,并不表明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并没有统一起来,故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充其量只是过于自信过失的一个因素)。(见张明楷的《刑法学》)
前一阵杭州闹市飙车案所引起的关注,认为量刑过轻,或者交通肇事罪罪名本身的刑期太短,这也是促成本案不是以交通肇事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原因。这样就可以加重对肇事者的处罚,判处其死刑!从腾讯网网络调查的数据来看,支持判处孙伟铭死刑的占绝大多数。本案似乎不是按照先定罪后量刑的思路,而是先量刑再安以罪名。从这两个交通肇事案来看,也可以看到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偏差过大,这就往往出现相同案件两个天壤之别的判决。虽然,这两个案件,在行为方式上有所区别,危害后果上都极其严重,但是如此巨大的反差让人们如何理解和认识法律?
不可否认,无证、尤其是醉酒驾车、故意严重超速等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我认为,如果情形有逐渐普遍化的趋势,仅仅按照交通肇事罪判有期徒刑最高15年太轻,可以在交通肇事罪里增加量刑幅度到无期徒刑或死刑,即使是过失,刑罚惩处可以更加严厉,一样有助于抑制严重交通肇事潮流。本案却是为了加重惩戒肇事者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其定罪量刑,不能不说是对法律的亵渎。
文化评论家:社会舆论道德与法律的博弈
资深网络流行文化评论人温浩溟先生对此有独到看法。作为新生代网络策划及揭黑领袖,其特别指出:孙伟铭事件实质反映了当下社会舆论两极分化,同时也反映中国当代舆论的不成熟,不够理性的特征。当代中国的社会舆论从此次孙伟铭事件,网民一边倒的态度,可见中国当代舆论尚处于萌芽状态。孙伟铭酒后驾车肇事致人死亡并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孙伟铭也同时被法律判处死刑。这对于当事人双方而言,不是社会危害的降低,恰恰是社会危害的加深。单纯的以为判决孙伟铭死刑就可以起到法律的警示作用。社会舆论未免太幼稚而显得肤浅。温浩溟先生作为资深网络策划人和新经济代表人物,创意文化产业积极推动者和杰出人士,瓜果书、花果书发起人和首创者之一。开创性得研发设计生产出可以用来种的书创意瓜果书、花果书。并且打造出中国瓜果书权威研究机构中国瓜果书创意产业基地。在中国首创书,是用来种的!。开创性的引领了创意文化经济浪潮。不仅在网络策划推广方面深谙其道,更在网络推广剖析中具有独到见解,以堪称敢说真话,敢揭人短著称。
孙伟铭-案件警示
现实中,高速行驶的汽车本来就具极高的危险性,普通人对此均应有清楚的认识,而无证、甚至醉酒、严重超速等行为,从主观方面来讲,其本身实质上就有放任、无视甚至蔑视的意识,而不是简单的一种犯罪过失,这些行为后果往往极为严重、影响恶劣,重者将葬送无辜人的生命,并使多个家庭受到致命性伤害。
法院的这次判决,当前只是一审,最终该判决能否得到终审支持现在还不能肯定,但这一判决却向社会传达了一个信号,醉酒驾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引起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不少城市目前也已加大了对此类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随着执法的严格、驾驶人员守法意识的增强及社会各界对此的关注监督,这种无视他人生命的行为必将依法得到有效打击和控制。
自控能力较弱又喜好喝酒的驾驶员应以此案为鉴,切实树立起自觉守法的意识,再不要害人又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