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②

生平简介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年8月29日~1704年10月28日)是、的开创人,同时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在以及领域都有重要影响。
  洛克于1632年出生于英国,从小受到严格的教育。的父亲在内战期间为议会军队而战。1646年洛克在威斯敏斯特学校接受了传统的古典文学基础训练。1652年主政期间,洛克到学习,并在那儿居住了15年。1656年洛克获得学士学位,1658年获硕士学位。后来他还担任过牛津大学的和哲学老师。在牛津期间洛克对当时盛行于校园内的不感兴趣,反而比较喜欢的哲学以及。他在36岁时曾被入选。也正是由于洛克的哲学观点不受欢迎,他最后决定从事研究。这一时期洛克还结识了著名的家。
  1666年洛克遇到了莎夫茨伯里伯爵,并成为伯爵的好友兼助手。在此期间洛克开始了其一生最重要的哲学著作《》(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的创作。1675年洛克离开英国到住了三年,结识很多重要的思想家,后来又回到伯爵身边担任秘书。1682年莎夫茨伯里伯爵因卷入一次失败的叛乱而逃往,洛克也随行。伯爵在翌年去世,而洛克则在荷兰一直呆到1688年的。在荷兰期间洛克隐姓埋名,并且完成了包括《人类理解论》在内的多部重要著作。
  1688年洛克返回,并在次年写了两篇十分重要的政治论文。他的《人类理解论》也在1690年发表。晚年的洛克大部分的精力都投注在《人类理解论》这部书上,不过此时也认识了包括在内的几位科学家。洛克终身未娶,在1704年溘然长逝。

哲学思想

  洛克是不列颠经验主义的开创者,虽然他本人并没有完全贯彻这种哲学思想。洛克认为人类所有的思想和观念都来自或反映了人类的感官经验。他抛弃了笛卡尔等人的天赋观念说,而认为人的心灵开始时就像一张白纸,而向它提供精神内容的是(即他所谓的)。观念分为两种:(sensation)的观念和(reflection)的观念。感觉来源于感受外部世界,而反思则来自于心灵观察本身。与者不同的是,洛克强调这两种观念是知识的唯一来源。洛克还将观念划分为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不过并没有提供合适的区分标准。我们唯一能感知的是简单观念,而我们自己从许多简单观念中能够形成一个复杂观念。
  洛克还主张感官的性质可分为“主性质”和“次性质”。洛克相信世界是由物质构成的,物质的主性质包括了形状、运动或静止、数目等和物质不可分离的那些性质,而次性质则包括了颜色、声音、气味等其他各种性质。洛克认为主性质就在物体里,次性质只在知觉者中。在这问题上洛克是追随笛卡尔的二元论学说,同意有些性质是可以用人的理智来了解的。
  洛克的哲学思想虽然并没有一贯性(20世纪另外一名英国哲学家曾经批评洛克以“零碎的方式处理哲学问题”),且有很多漏洞,不过却对后来的哲学家起到很大的影响。洛克开创的经验主义被后来的以及等人继续发展,成为欧洲的两大主流哲学思想。

政治思想

  虽然在哲学上洛克成就十分重要,不过他在政治及政治学说上的影响恐怕对后人更为巨大。洛克是第一个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政治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人,他主张要捍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他的政治理念也深远地影响了美国、法国、英国以及其他的西方国家。
  1689到1690年写成的两篇《》是洛克最重要的政治论文。第一篇是对罗伯特·费尔默爵士的《先祖论即论国王之自然权》的反驳。洛克极力并有效地驳斥了费尔默的君权神授的主张。在第二篇中洛克主张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洛克也支持社会契约论。不过他也强调社会契约论是可以废除的。他也认为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在一个人没有损害另一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其事。他也提倡个人财产的合理性,认为个人有权拥有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合法财产。洛克提出的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就包括了生存的权利,享有自由的权利以及财产权。洛克还第一个倡导了权力的分配,他把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外交权三种,认为行立法机关应当高于行政机关,防止专政。这方面的理论由后来的法国哲学家(Montesquieu)继续发展,并对的制政体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洛克的政治思想对后来的政治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洛克的自由主义被美国奉为神圣,成为民族理想。他的思想深深影响了托马斯·杰弗逊等美国政治家,并且在美洲引发了一场轰轰烈烈的革命浪潮。洛克的影响在法国则更为激烈。伏尔泰是第一个将洛克等人的思想传到法国去的人,法国后来的启蒙运动乃至法国大革命都与洛克的思想不无关系。
  洛克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天赋人权'学说.他把在英国革命终提出的各种基本要求概括为自由权,生命权和财产权,并把它们说成是天赋人权.

主要著作

  《论宽容》1666
  《政府论》1685
  《人类理解论》1690
  《关于教育的思想》1693
  《圣经中体现出来的基督教的合理性》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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