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南昌市戏剧家协会(简称'南昌市剧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南昌市戏剧家、戏剧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戏剧界的桥梁和纽带。
南昌市戏剧家协会是南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其领导;是江西省戏剧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并在业务上接受其指导。
第二条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人民、改革创新,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市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戏剧事业,传承先进文化,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本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戏剧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祖国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第四条积极鼓励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组织戏剧工作者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加强实践,勇于创新;积极发现艺术人才,培养戏剧新秀。重视和支持群众业余戏剧活动。
第五条加强和推动戏剧艺术理论的研究和探讨,发扬艺术民主,积极活跃戏剧评论,促进戏剧创作和演出活动。大力提倡戏剧艺术的题材、体裁、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和创新,积极支持戏剧改革,促进我市戏剧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文艺的特点和规律,加强行业教育、行业自律,发挥对行业的服务、管理职能。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的政策发展文化产业。
第七条努力促进全市戏剧工作者的团结。积极开展与各兄弟城市戏剧组织和艺术家的联系、合作与交流,开展创作经验交流和艺术观摩活动,不断提高戏剧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维护我国宪法所赋予会员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戏剧创作、演出、评论、研究及交流活动的正当权利。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我市专业和业余戏剧工作者,在所从事的编剧、导演、表演、戏曲音乐、舞台美术、戏剧理论研究与评论、戏剧教学和管理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水平和成绩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由有关团体推荐或本会会员介绍,经本会秘书处审查通过,即为本会会员。
江西省戏剧家协会在本市的会员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活动、履行登记手续即为本会会员。外地市戏剧家协会的会员调入我市,并将其会籍转入本会,即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调离我市,本会负责将其会籍介绍给外地市协会。
第十条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会员有退会自由;
5、会员的正当、合法权利应受协会保护。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接受并认真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4、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取消其会籍:
1、开除公职、剥夺公民权利者;
2、严重违法乱纪,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声誉者;
4、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与本会失去联系,又长期不交纳会费者。
第四章组织
第十三条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南昌市戏剧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协会领导机构;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大会闭幕期间,由大会选出的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力。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通常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大会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民主推荐产生。
第十五条协会主席团、理事会组成人员的产生,在民主协商、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市文联组联部考核政审,报市文联党组研究后,正式确定主席团、理事候选人。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按照艺德高、艺术造诣深、具有奉献精神等原则,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到会代表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选举,选举时获得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的方可当选。选举可采取等额或差额的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团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本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重大事项要经理事会讨论决定,主要工作须按协会章程规定集体研究决定。凡经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向市文联党组汇报。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由秘书长召集。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按照市文联总体部署,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确因工作需要改选、增补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以及向省戏剧家协会推荐代表、理事、常务理事,须由市文联组联部、文艺部和协会协商,确定初步人选,报市文联党组研究确定正式人选,再提交协会主席团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本会视需要设立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等荣誉职务,由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聘请。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1、上级拨款;
2、会员会费;
3、社会赞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199号红谷大厦A座九楼。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修改权属于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本章程经南昌市戏剧家协会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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