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信息
作 者: 庄羽 著出 版 社: 文汇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1
字 数: 200000
页 数: 277
开 本: 16开
纸 张: 胶版纸
I S B N : 9787807411338
包 装: 平装
定价:¥20.00
作者简介
庄羽发音:(zuang yu)
七十年代生人,
当过记者,
做过编剧,
出版作品涉及小说和散文,近期作品包括:小说《半张脸》、《愿赌服输》、《圈里圈外》,
剧本《愿赌服输》,
曾在海外留学两年,现回国就职于了望东方周刊。
圈里圈外为枪棍术语,亦是拳械较斗的技术要诀。二人较枪,从对方枪杆内侧进枪称圈里气反之,则称圈外。圈里、圈外是枪,棍取势,取位、用招和运用战术的重要技法内容。明程宗猷《耕余剩技·长枪法选》:圈里搭,圈外看;圈外搭,圈里看同书又载:枪以八名者何?盖以圈里枪,圈外枪,圈里低枪、圈里高枪,圈外低枪、圈外高枪,吃枪、还枪,八着故也。近代通备门枪法谚语中亦有圈里枪,圈外枪,圈里圈外要提防的技术要诀。圈里、圈外在拳艺较斗中,亦被拳家看作距离要求。圈外为安全距离。两人持势相斗,拳脚不能及,此时多运用行场过步,诈敲逗引对方。一旦双方进入拳脚相接的距离,则称为圈里(圈内)。古典小说《水浒传》中就有跳出圈外的语句。
内容简介
《圈里圈外》是一部真实再现娱乐圈另类生活的网络原创小说。基本上我是像猪一样的度过我的每一天,实际上我身上的确有一种类似猪的气质,我管它叫忧愁。当我在北京生活的时候,我习惯按照我们猪的方式把这个令人迷醉的城市分成若干圈,工作圈,娱乐圈,朋友圈,文化圈……
内容片段
基本上我是像猪一样地度过我的每一天,实际上我身上的确有一种类似猪的气质,我管它叫忧愁。当我在北京生活的时候,我习惯按照我们猪的方式把这个令人迷醉的城市分成若干圈:工作圈,娱乐圈,朋友围,文化圈…… 我喜欢待在我的娱乐圈里,因为我有猪的气质,我讨厌工作,我的电脑有时候令我产生一种欲望:呕吐。我喜欢文化圈,拉着文化的大旗,我是一头与众不同的有文化的猪。朋友圈也是一个不错的猪栏,试想一下,一群有共同癖好的猪聚到一个圈里会是什么景象? 说了这么多,我只想证明我其实喜欢做一头猪。我区别自己与一头普通的猪的方式就是不停地变换猪栏,从沙漠到雪山,从森林到草原,从小山沟到大都市,从六道口(六道口是我在北京的家)到多伦多,我是一头走过了万水千山的猪。 我的猪朋猪友很多,他们分布在社会的各个不同层次,有文化名人,性产业工作者,机会主义头子,资本家,以及外资企业里的包身工,甚至我家胡同口开黑车的贾六最近与我的交往也日益密切起来。每次我走出胡同口,他的快报废的破夏利就哗啦哗啦叫嚣着停在我面前,每次我都硬着头皮坐进去,花打捷达的钱找回坐拖拉机的感觉。有一回我坐贾六的车去国际俱乐部,门童把我当成快递公司取邮件的,用特怪异的眼神看着我。之后为了避免类似的遭遇,每次去高级场合我都从我家小区的后门绕出去,穿过两条小胡同打辆正儿八经的出租车。海外评价:
海外最受欢迎的网络原创小说,演艺圈污浊生活的真实虚构。“故事的编排没得说,文字有王朔式的痞气却又不让人觉得贫得无聊,更有王小波早期作品的幽默和深刻。”
抄袭事件
2003年12月,庄羽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称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剽窃了其《圈里圈外》。随后,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梦》中剽窃了《圈》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的内容,造成《梦》文与《圈》文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郭敬明不满上诉。2006年5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郭敬明的上诉要求,判决郭敬明与出版方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同时,春风文艺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也被判决停止出版、销售《梦》一书。终审判决还要求郭敬明与出版社应在15日内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道歉。同时,为了对其行为有“惩戒”,判决其赔偿庄羽精神抚慰金1万元。
附:
庄羽诉郭敬明侵犯著作权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节选)
经审理查明:
2002年8月14日,庄羽以“许愿的猪”为笔名将小说《圈里圈外》在天涯社区网站舞文弄墨版发表。2003年2月,《圈》由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作品署名“庄羽”。《圈》以主
人公初晓与现男朋友高源及前男朋友张小北的感情经历为主线,在描写初晓与高源之间的爱情生活及矛盾冲突的同时,描写了初晓与张小北之间的感情纠葛,同时还描写了初晓的朋友李穹与张小北的婚姻生活以及张小北与情人张萌萌的婚外情,高源与张萌萌的两性关系及合作拍戏等。
2003年8月19日,郭敬明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春风出版社就出版郭敬明的《梦》一书订立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乙方以版税方式向甲方支付稿酬,版税的计算方式是:图书定价×10%的版税率×100 000册印数。2003年11月,春风出版社出版了郭敬明的《梦》一书。该书版权页有“郭敬明著、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2003年11月第1版、2003年11月第1次印刷”等字样。《梦》以主人公林岚与现男朋友陆叙及前男朋友顾小北的感情经历为主线,在描写林岚与陆叙的爱情生活及矛盾冲突的同时,交替描写了林岚与顾小北的感情纠葛,顾小北与现女友姚姗姗的感情经历,林岚、闻婧、微微及火柴之间的友情以及她们和李茉莉的冲突等。
本院认为:
对于郭敬明创作的小说《梦》是否抄袭了庄羽的作品《圈》,首先要结合庄羽的指控对涉案两部作品的部分内容进行对比。
关于“主要情节侵权事实”部分,庄羽对两部作品的相应内容进行的概括个别内容不完全准确:例如,庄羽认为《圈》中有“高源因与初晓口角,失手将初晓推倒,导致初晓骨折”的情节,《梦》中有“陆叙因为与林岚口角,失手将林岚推下楼梯,导致林岚骨折”的情节(见附表1中第2)。但在《圈》中的实际描写是:高源一甩胳膊,初晓被吓了一跳,往后一退,踩在可乐瓶上,倒在地上,导致骨折。在《梦》中的实际描写是:陆叙一甩手,林岚顺势滚下楼梯,导致骨折。可见,两部作品中女主人公骨折都并非因男主人公“推”后所导致,庄羽的概括不尽准确,存在一定的主观色彩。但从整体而言,附表1中所列的12个主要情节的概括与原作中的描写基本相符。参考附表1 的内容,将涉案两部作品中的相应情节进行对比后可以认定,上述12个主要情节明显雷同。以第一个情节为例,《圈》中描写张小北请初晓为张萌萌帮忙,因最终没有办成,初晓被张小北误认为没有给钱而故意拖着不办,初晓十分郁闷。与之相应,《梦》中的情节发展及结局均与《圈》中相同。本院对郭敬明关于上述情节没有独创性,且情节的表达形式完全不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庄羽二审诉讼中坚持指控的57处“一般情节侵权和语句”中,部分内容明显相似,例如:《圈》中有“怕什么来什么,怕什么来什么,真的是怕什么来什么”(见原作第153页,附表2中第60),《梦》中有“怕什么来什么,怕什么来什么,真是怕什么来什么啊!!”(见原作第91页,附表2中第60);部分内容比较相似,例如:《圈》中有“我特了解李穹,她其实是个纸老虎,充其量也就是个塑料的”(见原作第6页,附表2中第31),《梦》中有“像我和闻婧这种看上去特二五八万的,其实也就嘴上贫,绝对纸老虎,撑死一硬塑料的”(见原作第54页,附表2中第31)。郭敬明虽然辩称上述情节、语句是一般文学作品中的常见描写,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小说是典型的叙事性文学体裁,长篇小说又是小说中叙事性最强、叙事最复杂的一种类型。同时,文学创作是一种独立的智力创造过程,更离不开作者独特的生命体验。因此,即使以同一时代为背景,甚至以相同的题材、事件为创作对象,尽管两部作品中也可能出现个别情节和一些语句上的巧合,不同的作者创作的作品也不可能雷同。本案中,涉案两部作品都是以现实生活中青年人的感情纠葛为题材的长篇小说,从以上本院认定的构成相似的主要情节和一般情节、语句的数量来看,已经远远超出了可以用“巧合”来解释的程度,结合郭敬明在创作《梦》之前已经接触过《圈》的事实,应当可以推定《梦》中的这些情节和语句并非郭敬明独立创作的结果,其来源于庄羽的作品《圈》。
同时,对被控侵权的上述情节和语句是否构成抄袭,应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对于一些不是明显相似或者来源于生活中的一些素材,如果分别独立进行对比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结论,但将这些情节和语句作为整体进行对比就会发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相同或近似是整体抄袭的体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抄袭可以相互之间得到印证。例如,《圈》中有主人公初晓的一段心理活动:“(高源)一共就那一套一万多块钱的好衣服还想穿出来显摆,有本事你吃饭别往裤子上掉啊(见原作第79页)”。这一情节取自生活中常见的往衣服上掉菜汤的素材,同时加上了往高档服装上掉菜汤的元素,因此使其原创性有所提高。而相应的,在《梦》中,也有主人公林岚的一段心理活动:“我看见他那套几万块的Armani心里在笑,有种你等会儿别往上滴菜汤(见原作第38页)”。显然,如果单独对这一情节和语句进行对比就认为构成剽窃,对被控侵权人是不公平的。但如果在两部作品中相似的情节和语句普遍存在,则应当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的情节构成了抄袭。故本院认定《梦》中多处主要情节和数十处一般情节、语句系郭敬明抄袭庄羽《圈》中的相应内容。
在小说创作中,人物需要通过叙事来刻画,叙事又要以人物为中心。无论是人物的特征,还是人物关系,都是通过相关联的故事情节塑造和体现的。单纯的人物特征,如人物的相貌、个性、品质等,或者单纯的人物关系,如恋人关系、母女关系等,都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是一部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其相应的故事情节及语句,赋予了这些“人物”以独特的内涵,则这些人物与故事情节和语句一起成为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所谓的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故事情节都不能简单割裂开来,人物和叙事应为有机融合的整体,在判断抄袭时亦应综合进行考虑。本案中,庄羽在《圈》中塑造了初晓、高源、张小北等众多人物形象,围绕这些人物描写了一个个具体的故事情节,通过这些故事情节表现出了人物的特征和人物关系。例如,在《圈》中,男主人公高源出车祸受伤昏迷,住进医院,女主人公初晓来看望,高源苏醒,两人开玩笑,初晓推了高源脑袋一下,导致高源昏迷。这一情节既将人物的个性表现出来,同时也将二人的恋人关系以独特的方式表现出来。而在《梦》中,在男女主人公之间也有几乎相同的情节,只是结果稍有不同。将两本作品整体上进行对比,《梦》中主要人物及其情节与《圈》中的主要人物及情节存在众多雷同之处,这进一步证明了郭敬明创作的《梦》对庄羽的作品《圈》进行了抄袭。故本院对郭敬明和春风出版社关于《梦》系郭敬明完全独立创作的作品的主张,不予支持。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郭敬明未经许可,在其作品《梦》中剽窃了庄羽作品《圈》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的内容及部分情节和语句,造成《梦》文与《圈》文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庄羽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春风出版社作为专业的出版机构,应当对其出版的作品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进行严格审查,但其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侵权作品《梦》得以出版,与郭敬明共同造成了对庄羽著作权侵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春风出版社不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应当与郭敬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春风出版社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庄羽未提交其经济损失的证据,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郭敬明、春风出版社的过错、郭敬明所获稿酬及春风出版社因侵权可能获得的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20万元的赔偿数额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庄羽关于应当赔偿50万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庄羽请求赔偿律师代理费2万元,但并未提交任何支付律师费的相关证据,故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侵犯著作人身权情节严重,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权利人所受精神损害的,还应当判令侵权人支付著作权人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抄袭是一种既侵犯著作财产权,又侵犯著作人身权的侵权行为。本案中,郭敬明创作的《梦》在整体上对庄羽创作的《圈》构成了抄袭,其侵权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及其后果均比较严重,因此需要通过判令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庄羽所受精神损害予以弥补,同时,亦是对郭敬明抄袭行为的一种惩戒。故本院对庄羽有关判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则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酌定。
综上,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庄羽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上诉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郭敬明、春风出版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的出版发行;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庄羽经济损失二十万元;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向庄羽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承担);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庄羽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庄羽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四、驳回庄羽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郭敬明的上诉请求。
六、驳回春风文艺出版社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