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文字现任清华大学环境资源能源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兼任中国土地学会土地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华环保联合会理事,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环境委员会委员。曾任哈佛法学院、哈佛大学环境中心访问学者,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资源法项目顾问。
曾获北京大学环境学学士、环境资源法学硕士学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学博士学位,并在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
王明远
副教授
研究方向:能源法学、环境资源法学、生物技术法学
学历背景
北京大学理学学士、法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清华大学博士后
任职情况
清华大学环境资源能源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兼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北京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法律专家,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法专家,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土地学会土地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土地学会理事,中华环保联合会理事,国际自然保护同盟(IUCN)环境法委员会委员等。曾任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美国律师协会、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环境资源法项目顾问,哈佛法学院、哈佛大学环境中心、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环太平洋地区大学联合会(APRU)2004夏季合作项目“全球化与环境”研究人员(该项目由加州大学圣巴巴拉分校和大阪大学共同承办),澳门科技大学兼职副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环境资源法)重点研究基地兼职研究员等,并曾作为2005年度“加拿大研究专项奖”获得者访问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多伦多大学、麦吉尔大学、萨斯喀彻温大学以及加拿大环境法协会。
学术成果
主持或参与多个研究项目;参加多项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起草或论证;在《环境科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主要著作有《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清洁生产法论》、《中国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等。
北京农业大学原党委副书记、副校长
王明远是河南范县人,大学文化,1935年参加革命,同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35年入燕京大学学习,参加了著名的“一二·九”运动,任燕京大学党支部书记。1937年抗战爆发后,他由北平转赴上海,先后担任上海学生界救亡协会宣传部长、党团书记,上海地下党学委书记等职。后经江苏省委决定为中国共产党第七次代表大会代表,赴延安参加了党的七大。后调任南京市委宣传部部长兼学委书记。1947年5月,在南京组织和领导了震惊中外的爱国反蒋的“五·二”运动,并起草了《五·二宣言》,被毛主席评为“第二条战线”。解放后,王明远历任南京市委委员、市委青委书记、青年团工委书记,后调华中局任青委委员、青年团华东工委常委委员。1949年,他被选为青年团中央委员,作为青年团代表,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和开国大典。1952年调至北京工作,任中国人民保卫和平委员会组织部副部长、秘书长、党组成员等职。1965年后任北京农业大学副校长、党委副书记。
北京农业大学原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王明远同志(副部级),因病于2000年12月19日在北京逝世,享年85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