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社会研究的历史
人类对社会现象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古代。概略地分为三个阶段:(1)原始阶段(17世纪以前):这一阶段的特点是,人类关于社会的知识的萌芽,孕含在未经分化的包罗万象的哲学之中。直到17世纪,关于社会的理论还只是包含在某些个别思想家的一般观点体系之中,即主要表现为某一思想家哲学思想的一部分,并未成为完全独立研究的领域。(2)独立阶段(18至19世纪):这一阶段的特点是,社会科学已建立起独立的学科基础。出现了自然法和社会契约思想,成为国家、法、经济、政治等学说发展的理论基础;政治经济学在一定程度上已初步形成独立的学科;在思想理论上出现了摧毁神学世界观的许多优秀思想(如关于历史进步、历史的内在联系、地理及社会环境对人的影响,以及关于人及其利益的形成受外部环境制约的见解等),辩证法的发展已完成其第二个历史形态,关于财产关系和所有制的重要作用已有论述。与此同时,资本主义的矛盾和弊病已经成为空想社会主义思想的尖锐批判的对象。(3)扩展阶段(20世纪以来):这一阶段的特点是,社会科学向多学科扩展。经过长期的孕育发展,逐步取得了独立的科学地位,分化出各种学科(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等)。这些经过进一步分化而形成的各种学科,以各种不同的社会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具有客观的实际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纯思辨性质,促进了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进步并积累了大量经验性资料。这三个阶段之间的分界是相对的,尤其是就社会科学各学科领域而言,各学科学术思想的发展,往往表现为参差交错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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