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hony T. Kronman认为,父爱主义(家长主义)就是通过限制当事人的能力(power)去做法律认为违反他自己利益的行为来保护承诺人自己。GDworkin关于硬家长主义的定义是最有影响的。在其1971至1992年关于家长主义的定义中,他将条件限定在管理人与当事人当时的选择相反,对其行为进行限制和干预。Feinberg起初在其Harm to Self 中,将硬家长主义解释为国家限制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行为,哪怕在当事人充分选择的时候,也要违反他们的意志,使其免于伤害的后果。十年后,在他的哲学百科全书家长主义章节中,他又将硬家长主义定义为对充分或完全自愿的自我关涉的行为进行的限制。Gert 和Culver主张应对家长主义干预予以道德上的要求,他们认为在对自由进行限制的时候,必须要证明这种限制符合一定的道德原则才能是家长主义的。他们认为需要对这种干预进行道德上的证成,而且将这一要求视为家长主义行为的重要因素。
Pope在总结了各种硬家长主义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确定硬家长主义的四个逻辑上的充分必要条件:第一,管理人必须主观上具有限制当事人自由的意图。第二,管理人必须限制当事人的自由,主要是因为他相信这一干预有助于提高当事人的福利。管理人必须基于善意的动机,或者增加当事人的福利,或者使其免于伤害。第三,管理的善意动机必须独立于当事人当时的偏好。否则,管理人就是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的人而非限制其自由者。第四,管理人必须或者(1)不管当事人是否实质自愿地从事被限制的行为的事实,或(2)故意地限制当事人的实质自愿行为。否则,管理人的限制就是软家长主义式的。Pope认为Dworkin和Feinberg他们要求违反 (contrary)当事人的意志进行干预过于苛刻,因而只要是不顾或不管(disregard)就行了,同时他也认为Gert 和Culver的定义中的道德要求不是价值中立的。
在此基础上,Thaddeus Mason Pope对硬家长主义进行了精致的分类。针对第一个条件:管理人必须主观上具有限制当事人自由的意图。Pope将描述管理人限制自由的方式划分为以下几种:(1)直接和间接的家长主义;(2)积极和消极的家长主义;(3)强迫和强制的家长主义;(4)即时的,溯及的和预期的家长主义。针对第二个条件:管理人必须是主要出于对当事人的善意(Benevolence)而限制其自由。Pope在这里特别强调了善意(Benevolence)而非善果(beneficence),管理人必须有意(volens)地促进当事人的利益(bene),但不以实际上为当事人谋取到现实的利益(do (facere) good (bene))为必要。Pope根据第二个条件将硬家长主义分为:(1)混合的家长主义与非混合的家长主义;(2)纯粹的家长主义和非纯粹的家长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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