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盐碘含量》 - 简介
2010年7月26日,卫生部就《食用盐碘含量》公开征求意见。
2011年9月,卫生部发布公告,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1]
标准明确,在食用盐中加入碘强化剂后,食用盐产品(碘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0mg/kg30mg/kg。
《食用盐碘含量》正式发布,将成为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代替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简称老国标)。
《食用盐碘含量》 - 主要内容
标准指出,在食用盐中加入的食品营养强化剂,包括碘酸钾、碘化钾和海藻碘。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应主要使用碘酸钾。
标准介绍,在食用盐中加入碘强化剂后,食用盐产品(碘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0mg/kg30mg/kg。食用盐碘含量的允许波动范围为规定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当地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选择适合本地情况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
据了解,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的。
《食用盐碘含量》 - 新标准特点
根据新标准,食盐产品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0mg/kg-30mg/kg,这比老标准规定的60mg/kg的最高强化量,有大幅降低。
卫生部曾表示,目前中国食盐中碘含量偏高,约5省份处于过量水平,16省份处于大于适宜量水平,因此有下调余地。
不仅最高值降低,新标准还规定,食盐碘含量的允许波动范围为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的30%。《食用盐碘含量》标准项目负责人陈祖培介绍说,上下浮动30%的标准,主要是考虑到生产工艺的问题,给盐企制定的一个生产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 - 调整依据
2009年8月,北京一家超市内的碘盐
根据调查,中国20余地区碘摄入量偏大,编制说明中称,目前中国食盐中碘含量偏高,尽管全国处于可接受水平,但有约5个省市(自治区)处于过量水平,16个省市(自治区)处于大于适宜量水平,因此有下调余地。
一、部分地区处于碘过量水平
根据对各地调查对象尿碘数据的分析,其中,北京、天津、河北、山西等16个省市处于大于适宜水平范围;安徽、河南、湖北等5省,处于碘过量水平;黑龙江、上海、浙江、广东等9省市属于适宜水平。
二、据悉,碘过量可使甲亢的危险性提高
食用加碘盐是为了补充缺碘地区人群的食碘量,减少碘缺少症的发生,但过多地补碘会事与愿违,不利于人们的身体健康,还可使甲亢的危险性提高。
三、不达标多因碘盐覆盖率低,不是加点标准太低
在2005年全国碘营养监测数据中,海南和西藏被监测人群的尿碘比正常偏低。与会专家认为,目前30mg/kg左右的浓度,没有发现该浓度可造成碘摄入不足的问题。
对于没有达标的省份,并不是碘盐浓度低,而是碘盐覆盖率低所造成的。
课题组认为,这一范围下,即使是严重碘缺乏的西部地区,如选用30mg/kg碘的摄入量,也是足够的,按理论值计算,如果每人每天食用10g盐,可能摄入的碘300微克,除烹调可能损失20%计算,每人每天则可摄入最大量为240微克,应当是足够了。
《食用盐碘含量》 - 调整历史
1.碘盐防治碘缺乏病的法律依据: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1994]88号;1994-9-21),该纲要明确了我国规定碘盐含碘浓度(以碘离子计)是:加工为50mg/kg;出厂不低于40mg/kg;销售不低于30mg/kg;用户不低于20mg/kg。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总理李鹏1994-8-23)的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碘盐中碘酸钾的加入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建国以来碘盐国家标准一直由卫生部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负责;2007年由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决定由卫生部地方病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
2.碘盐中碘含量的第一次调整: 1995年的全国碘营养监测结果为:碘盐中碘含量在全国用户水平平均为16.2mg/kg;儿童尿碘水平为 164ug/L;用户水平的合格碘盐食用率为39.9%。但发现由于对碘盐中碘含量没有规定上限值,结果部分地区的碘盐的碘含量过高,有的达100 mg/kg。1996年用行政手段对碘盐中碘含量实施了不得超过60 mg/kg的上限值的规定,从而完成了我国对碘盐中碘含量的第一次调整。
3.1997年的第二次调整:1997年的全国碘营养监测结果为:碘盐中碘含量在用户水平为37mg/kg;儿童尿碘水平为 330ug/L;用户水平的合格碘盐食用率为69% 。儿童尿碘水平的大幅度升高是由于向重点人群滥补碘的错误(乱用加碘保健品和碘油丸)所致;卫生部采取政府行为制止了向重点人群滥补碘的错误,并要求碘盐覆盖率已经大幅度提高的多数地区,停止碘油丸的投服,同时提出科学补碘的原则和口号。
4.1999年的第三次调整:1999年的全国碘营养监测结果为:碘盐中碘含量在用户水平为42.3mg/kg;儿童尿碘水平为 306ug/L;用户水平的合格碘盐食用率为80.6%。儿童尿碘水平偏高是由于碘盐中碘含量过高所致。1999年我国的专家经讨论和论证,并根据一些研究结果(特别是碘盐稳定性的研究)建议调整碘盐中的碘含量,并在世界首次提出把尿碘水平降至300mg/L以下是可接受的碘营养水平,它即能向人群提供足够的碘,又把副作用的危险性降至最低水平。我国政府于2000年将生产环节的碘含量出厂不低于40mg/kg下调为平均35mg/kg,碘含量的允许变异范围为15 mg/kg。 调整后人群碘营养水平由碘过量降低到碘营养水平处于充足和可接受水平,2002年全国碘营养监测结果为:盐碘中的碘含量在用户水平为31.4mg/kg;儿童尿碘水平下降到241ug/L;合格碘盐食用率88.9% 。说明这次调整是正确的,也是有效的。[2]
《食用盐碘含量》 - 编制过程
本标准于2006年由卫生部地方病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立项,2007年列入计划;2007年签定2007年卫生标准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同年6月获得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批准,并获项目补助经费4万元,执行期2007-2008年。为此正式启动本项目。
1.征询有关专家意见:2007年7月25日卫生部碘缺乏病专家咨询组扩大的(太原)会议[4]:同意下调碘盐中的碘含量。
(1)将现行的3515 mg/kg 下调为:3010 mg/kg,其碘含量的变异系数由21.4%降低至16.6%。
(2)对两类碘缺乏病消除状况的不同地区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
未达标地区(以省或县为划分地区),尿碘250mg/L :3010 mg/kg
已消除地区,尿碘250mg/L:258 mg/kg
卫生部碘缺乏病专家咨询组扩大的(太原)会议后,在一定范围内又进行了会后讨论,并形成如下意见:
(1)碘盐中的碘含量:全国指导意见:3515 mg/kg下调为3010 mg/kg;
(2)各省可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本省的碘盐中的碘含量;但盐碘的平均水平应当在20-40 mg/kg,如超出该范围,报卫生部批准。
2.现场的调研工作:本工作于2006-2007年在江苏的两个轻度缺碘地区进行,以确定可能的最低碘盐浓度。
在江苏扬州轻度缺碘地区进行10,15mg/kg两种碘盐的干预和35 mg/kg作为对照的现场实验,结果为:第一,干预前三个地区人群尤其是8~10岁学龄儿童、育龄妇女和0~2岁婴幼儿尿碘中位数值有超过300mg/L的现象;干预后均未出现碘缺乏问题,且干预后5种人群尿碘水平均在100~300mg/L内。第二,三个地区甲状腺肿大率干预前比较差异无显著性(P0.05),干预后两实验地区甲状腺容积比干预前小(P0.01),对照地区差异无显著性(P0.05)。结论为:
第一,儿童尿碘水平不能完全代表其他四种重点人群的碘营养水平,五种重点人群中育龄妇女和0~2岁婴幼儿相对较高,孕妇和哺乳妇女相对较低。
第二,根据研究结果建议在轻度缺碘地区,可考虑将生产环节的食盐碘含量下调至15 mg/kg。 在镇江轻度缺碘地区进行人群食品摄入碘和尿碘分析和计算得出:镇江地区食盐碘含量为23.3mg/kg,取25mg/kg。根据2004年和2005年镇江市碘盐常规监测数据,研究结果认为2510mg/kg就是食盐生产厂家供应镇江市这样一个IDD轻病区的最适宜食盐加碘量。以上的现场调研工作对确定轻度碘缺乏地区的最低碘盐浓度有重要意义。
3.课题组的意见:2008年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召开了课题组会议,确定此次调整的原则,即:第一,应适当下调,但不宜大幅度调整,这是根据全国碘营养监测结果和基于1997-1999年对尿碘值的预测,这个预测值成功预测了1999年第三次碘盐调整后的尿碘值。本次调整后人群尿碘有可能从2005年的246mg/L下降到200mg/L左右。
第二,应实施和贯彻因地制宜,科学补碘的原则,使人群碘营养处于适宜水平。但不应对各省规定不必要的框框,让各省可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本省的碘盐中的碘含量,充分发挥各省卫生部门和专家的作用。因此不采用1,和2,的具体框框,而是取消不必要的框框。
第三,要考虑盐业实施的可行性。经征询盐业的意见,他们认为:碘含量由卫生部决定,盐业执行;10 mg/kg 可以接受;5 mg/kg 相当一部分盐厂难于接受;每个省一种碘含量可以接受并能组织生产。
4.再次征询意见过程:
第一次征询意见:
对最后调整意见征询卫生部主管地方病领导和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地方病分委会,对上述原则表示了同意。
标准研制组提出了如下的具体意见:
(1)食用盐中碘的含量,以碘元素计为3010 mg/kg(20-40 mg/kg)。
(2)如果某些省(直辖市、自治区)认为该条款中的碘含量不适合该省实际情况,应由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适当调整,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次征询意见:
2009年3月30日在北京召开了碘缺乏病相关技术问题研讨会,其中讨论了食用盐碘含量国家标准。卫生部疾病控制局地方病管理处李全乐处长,工信部崔桂玲处长;本标准的主要研制人陈祖培﹑阎玉芹﹑陈志辉﹑刘守军;地方病标委会孙殿军﹑申红梅、陈吉祥,以及郑庆斯﹑刘列钧﹑魏红联﹑于钧和张树彬参加了会议和讨论。会议听取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和与会专家对该标准的不同的修改意见并进行了认真和热烈的讨论,本标准的主要研制人对各种意见进行了汇总并形成了如下修改意见。
(1)有人提出,在标准2.2中, 取消该句话:我国使用碘酸钾作为碘强化剂。标准研制组认为:不采纳该修改意见,因为李鹏总理1994年8月23日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所发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中第二章第8条明确规定使用碘酸钾加工碘盐。在本标准的制定中应与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保持一致,在条例未修改前仍应按条例使用碘酸钾作为食用盐的碘强化剂。
(2)建议把标准3中,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20-40mg/kg改为20-30mg/kg。理由为:我国自2000年把碘盐浓度的标准调整为3515mg/kg(20-50 mg/kg)后的监测结果为:在用户水平碘浓度为31.4 mg/kg(2002年)和30.8 mg/kg(2005年)。30mg/kg左右的浓度已使部分省处于碘过量水平,多数省处于大于适宜量水平,而只有少数省份处于适宜水平;但没有发现该浓度可造成碘摄入不足的问题;而没有达标的省份,并不是碘盐浓度低,而是碘盐覆盖率低所造成的。
因此本标准的主要研制人认为:接受该修改意见,把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改为20-30mg/kg。这一范围,可供各省选择的平均水平有多种,即使是严重碘缺乏的西部地区,如选用30mg/kg,碘的摄入量也是足够的,上述的全国监测数据足以说明;另外按理论值计算,如果每人每天食用10g盐,可能摄入的碘300微克,除外烹调可能损失20%计算,每人每天则可摄入最大量为240微克,应当是足够了。即使保留30-40 mg/kg,也不会有人选择该范围的碘含量水平。
(3)会议认为碘盐加工的均匀度是对碘盐产品的最基本的质量要求。碘含量的均匀度,确定为5 mg/kg或8 mg/kg,多数同意后者,征求部分盐业人员后,他们也接受8 mg/kg。8 mg/kg的含义为:加工后碘盐产品的碘含量允许在平均水平上下波动8mg/kg以内。[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