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学说
在15世纪,英国著名法学家富特斯克即认为,在政府成立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之中,而权力的最后渊源即自然法,乃是上帝所设置的,包括绝对的正义和公道。君主的权力是由自然法中引申得来的,并须受其限制。君主虽是国家元首,但须依据宪法,并运用正当的机构构行使权力。不过富特斯克尽管承认君主的权力基于人民的同意,但对这一观念并没有进一步发挥。
至16世纪胡克尔接受并发展了富特斯克的理论。他认为人类在本能上是合群的动物。为了免除自然状态中的争乱之苦,乃依合群天性经相互的正式同意而建立了政治的组织与权力,即君权并非神授,而是来自人民的契约。这种同意或契约具有永久的约束力,除非一致赞成,便不能随意废弃。虽然他主张人民绝对服从君主的专制权力,但是他的人民同意或契约理论对以后的民主主义思想家有很大的帮助和益处。正是在上述理论的基础上,诞生了后来指导革命的反暴君理论。
这一理论的著名代表人物有约翰'波奈特和埃德'斯宾塞,以及苏格兰的乔治'布坎南。其中波奈特的《政权简论》明确主张,臣民不仅可以拒绝服从变成暴君的国王,而且为了恢复被蹂躏的权利,还必须起来反对国王,甚至杀死暴君。该书初版于1556年,并在革命前的1639年和革命中的1642年两次再版发表,对于革命的发生和进程,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16世纪末17世纪初,尽管英国国王采用了多种专制手段钳制言论出版,但是以社会契约学说为基础的主张宗教改革和反封建、反暴君的书籍、小册子仍然秘密印刷,暗中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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