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实司与广谊司的职责问题

  据前文所引《经世大典》材料,大德五年后的提举覆实司职责为“凡和雇和买、营缮织造工役、供亿物色,必令覆实司估其直,而供需府给之”,之后废罢而置广谊司“以总其务”。那么在这之前及自此之后的职责如何呢?首先可以肯定,在此之前不任“供需事”。《元典章》中关于覆实司的记叙如下:

  〈讲究织造段匹〉

  ……

  一件:为分拣应有造作生活好歹,体覆丝料尽实使用、不使用的,更官司和买的呵,估计价钞上,先立着覆实司衙门来。在后,尚书省官人每罢了衙门,交工部官人毎就提调着来。如今,工部官人每说,「用着的衙门有。」俺的主事等人每里,减了,交那俸钱立覆实司衙门呵,工部、户部里余剩的人每里头,减了,立覆实司呵,怎生?奏呵,「那般者。」圣旨了也。钦此[4](1682-1683)。

  《元典章》所记,应为至元三十一年立提举覆实司之事。这段记载不仅与《经世大典》的相关记载吻合,而且有些地方更为详尽。两相比对,我们可以大概复原覆实司第一次罢立的经过:至元十四年,由覆实司官改立覆实司办验官,其司职责是区别手工制品优劣并加以区分、审查原料是否尽实使用及在官府和买事上进行价格估算。至元二十五年时,尚书省官员将覆实司废罢,交由工部相关人员负责上述事务。如此运行六年之后,也就是到了至元三十一年,工部官员经过审度,认为还是有设立覆实司的必要,遂上奏请求复立,同时在户、工二部进行人员裁减,以所省之俸料作为覆实司官员的俸料。皇帝同意了工部官员的请求,下旨立为提举覆实司。

  这样我们不仅对覆实司第一次罢立有了明晰的认识,还可以了解覆实司办验官的职责所在。而在元统二年罢广谊司、复立覆实司后,职责并不清楚,或为与前立提举覆实司同。其职责变化,略作下表:

  这里还需要简单说明一下估价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有明确记载的广谊司谈起。《元史》在广谊司设立的下一月,即有:

  冬十月甲辰,……丙寅,命大都路定时估,每月朔望送广谊司,以酬物价[2](792)。

  可见,大都路先定“时估”,然后每月的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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