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法学思想①

1.主张以“三纲”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

  为了维护和加强封建统治,董仲舒提出了“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的说教。所谓“三纲”即《礼纬·含文嘉》所说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他认为“三纲”是按“天意”制定的,任何人都得遵守。他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他以天尊地卑、阳尊阴卑论证君臣、父子、夫妇的主从关系。在“三纲”中,他特别强调君权,宣称君主是作为最高主宰的“天”的儿子,是“承天意”来管理社会和教化臣民的。因此,臣民必须尊君。“君者民之心也;民者君之体也。心之所好,体必安之;君之所好,民必从之”。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君主个人恣意横行,他又声称“失道”之君必将受到“天”的谴责。此外,他还把“仁、义、礼、智、信”五种封建道德伦理规范,与五行相比附,认为“仁谊礼知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脩饬也;五者脩饬,故受天之祐,而享鬼神之灵,德施于方外,延及群生也”。从此以后,以维护君权为核心的“三纲”,便成了封建立法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德主刑辅

  德主刑辅是董仲舒作为一种治国方针提出来的。他认为治理国家应当以儒家倡导的道德教化为主,以刑罚为辅,否则就有灭国的危险。他说,秦国就是由于抛弃道德教化,“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专用刑罚,从而造成“群盗并起”、“奸宄不息”的局面,最后亡了国。他力图证明“德主刑辅”说是符合“天意”的,认为“天”是宇宙间万物的最高主宰,是有意志的。“天”用阴阳、五行以及四时的变化,来表示它的意志。他认为,在阴阳之中,阳为主,阴为辅;阳表示德,阴表示刑。“天”使“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君主治理国家就应顺从“天意”,要“任德教而不任刑”。但是董仲舒又说,“任德不任刑”,不等于完全不要刑。因为按照“天”的安排,“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因此,德不得刑之助,也就不成其为政。所以说:“刑者德之辅”。刑罚作为辅助手段,主要是用来节制人欲,立君主之威,尤其是对于反抗封建统治的行为必须使用刑罚进行镇压。他曾说:“不顺如叛,则命司徒诛其率正(首领)”;“可生、可杀,而不可使为乱”。董仲舒说,五行是“天”的五种行为。木、火、土、金、水五行之中,“木主生而金主杀,火主暑而水主寒”,“土居中央为之天润,土者天之股肱也。其德茂美不可名以一时之事,故五行而四时者土兼之也。金、木、水、火虽各职,不因土,方不立”。“天”既然如此重视体现着德性的“土”,并把它安在中央的位置,君主治国亦应“法天”,以德为主。他还说:“春之为言犹偆偆也,秋之为言犹湫湫也,偆偆者喜乐之貌也,湫湫者忧悲之状也。是故春喜、夏乐、秋忧、冬悲,悲死而乐生,以夏养春,以冬丧秋。”从四时的次序,可以看出“天”主张“先爱而后严”、“大德而小刑”。人君治理国家应该“近天之所近,远天之所远;大天之所大,小天之所小”,实行德主刑辅的政策。

3.犯罪源于人性

  董仲舒从人性上解释犯罪的根源问题。他说:“天两有阴阳之施,身亦两有贪、仁之性”。人性中由于包含有“善质”、“善端”,经过教化即可达到“善”的标准。同时,人也具有“贪”性和好“利”的“恶质”,即促使人犯罪的根源。他说,民“固其所幹”,“皆趋利而不趋义”,因此常常“去理而走邪,以贼其身而祸身家”。但董仲舒并不完全否定求“利”,他说,“利者体之养也”,“体不得利不能安”,一定程度的“利”,对人是必需的。如果妨碍人民获得“安体”之利,也要引起人民犯罪。为此,董仲舒反对封建官吏和豪门贵族对人民过度的压榨和剥削。他说,富贵之家无限制地剥削人民,逼得人民无法生活,将使“民不乐生”,“民不乐生,尚不避死,安能避罪!此刑罚之所以蕃而奸邪不可胜者也”。又说:如果“好用憯酷之吏,赋馹亡度,竭民财力,百姓散亡,不得从耕织之业”,必然引起“群盗并起”。

4.提倡“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亦名“春秋折狱”或“经义折狱”,即以儒家的经典、特别是《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依据。董仲舒是最初提倡“春秋决狱”的儒者之一,所著《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早已失传,仅有数例散见于各书中。据所见到的决狱案例和董仲舒的其他著作,“春秋决狱”的含意主要是,以《春秋》经义为依据,断定是否犯罪。凡符合《春秋》精神的行为,即使违法,也不认为是犯罪;凡不符合或违背《春秋》精神的行为,即使不违法,或原无法律规定,也可定为犯罪;或者按法律规定本应处轻刑的,由于违背《春秋》精神,可处重刑。董仲舒特别强调要以《春秋》经义为标准,考察犯罪动机,即所谓“原心论罪”。他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对动机违背《春秋》精神,即使犯罪未遂也应论罪;尤其对首犯要处重刑;如果出于卫护《春秋》的动机,即使行为违法,构成犯罪,也可从轻论处。“春秋决狱”,是要求以儒家思想作为进行封建审判活动的指导,实际上使儒家经典法律化了。经董仲舒等人提倡后,“春秋决狱”在汉代极为风行,并对汉以后历代的封建审判活动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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