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是“本色”。“本色”这一美学概念源出中国诗论,明人把它引入剧论,要求戏曲文学运用质朴、自然的诗的语言,描绘剧中人的思想感情和行为举止。首先为不避俚俗,如徐渭所强调,“夫曲本取于感发人心,歌之使奴童妇女皆喻,乃为得体”,“与其文而晦,曷若俗而鄙之易晓也”(《南词叙录》)。他看到了戏曲观众主要是平民百姓,以及戏曲演出一次过的特点。“本色”进一步要求把日常的俚俗口语提炼成舞台上的诗,不走典雅、工丽的道路,“贵显浅”,“能于浅处见才”(李渔《闲情偶寄·词曲部》)。把词句的浅显、感情的深厚、立意的高远浑然融为一体,并且在这种融合中寻求质朴、自然的美。
其二是“当行”。这一美学概念也来自诗论,首先追求语言的真切,所谓“情真语切,正当行家也”(何良俊《四友斋丛说》),中心任务在运用真切的语言传达剧中人的思想感情,创造打动人的戏剧场面。“当行”的更高追求是语言的性格化——剧作家必须着意揣摩特定人物在特定情境中会想些什么、说些什么,又是怎么想的、怎么说的,从内容、方式、语汇、口气、腔调等方面,写出这个人物的具有性格色彩的语言。
其三是“入律”。戏曲文学不是案头文学,它的语言拿到舞台上要能唱、能诵,如王骥德所说,戏曲作家不仅要写出“可解”、“可读”之曲,还要写出“可歌之曲”(《曲律》)。因而戏曲语言有一定的格律。格律是一种形式美,有了它,戏曲语言所包含的思想、情感、神韵、趣味等内容美,才能被音韵、字句规格体现的形式美所突出、所强调。戏曲语言的格律是从诗歌继承下来的,中国诗歌往往是诗与歌紧密相连,形成“声诗”的悠久传统。朱自清就说过:“以声为用的诗的传统,比以义为用的诗的传统古久得多。”(《诗言志辨》)戏曲音乐的三种体制——联曲体、板腔体、单曲体,都与“声诗”有不可分割的关系。有了“声诗”的传统,戏曲语言的音乐性才比较容易地得到解决。
最后修改于2014年8月4日 (星期一) 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