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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多年前与尊敬的乔克裕先生一起研究中国的法学教育问题时,我就意识到法律教育与法学教育有着某种区别。所以无论是做研究计划还是确定研究成果的标题,我都坚定地选择了法律教育而不是法学教育:也意识到法学教育具有双重性,既有一般属性又有特殊属性。但在研究法学教育问题的实际过程中,我却并没有真正看清楚法学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区别究竟在哪里,也没有认真对待法学教育的特殊性问题,而只是在心里执着地认为,法学教育与其他教育在本质上没有多大的区别。因而,在写作《法律教育论》一书,以及参与其他相关课题的研究时,我把法学教育视为教育来研究,研讨法学教育与其他教育共同关切的问题,追求法学教育与其他教育共通的性质与规律。 在十多年前与尊敬的乔克裕先生一起研究中国的法学教育问题时,我就意识到法律教育与法学教育有着某种区别。所以无论是做研究计划还是确定研究成果的标题,我都坚定地选择了法律教育而不是法学教育:也意识到法学教育具有双重性,既有一般属性又有特殊属性。但在研究法学教育问题的实际过程中,我却并没有真正看清楚法学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区别究竟在哪里,也没有认真对待法学教育的特殊性问题,而只是在心里执着地认为,法学教育与其他教育在本质上没有多大的区别。因而,在写作《法律教育论》一书,以及参与其他相关课题的研究时,我把法学教育视为教育来研究,研讨法学教育与其他教育共同关切的问题,追求法学教育与其他教育共通的性质与规律。于是,我通过研究一些教育家们所关心的教育前沿问题,得出了关于法学教育与其他教育所共有的规律的认识。这种关于法学教育的研究成果,虽然得到了教育界的肯定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好评,但却遭到了法学界某些人士的批评。然而,我对法学界从法学教育特殊性的角度所进行的批评却不以为然,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相当长时间里,我以法学教育一般规律的认识为指导,曾在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进行了学校教学改革,并接受了司法部对部属院校进行的本科教学水平评估和教育部进行的合格评估:调人中国政法大学后,也进行了学校的教学改革,特别是课程体系改革。由于忽略了法学教育教学的特殊性,把法学教育视为一般教育,导致在2003年开始的学校教学改革中,与法学专业的管理者和学者发生了某种程度上的冲突。这种冲突强烈地引起了我在改革后的思考,是促使我从关注法学教育的一般规律到关注法学教育的特殊性问题的转折点,所以有必要回顾一下2003年的课程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