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发现是法律适用的基础,事实认定实行证据裁判主义,因而证据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波斯纳(RichardA.Posner)法官的《证据法的经济分析》,[1]系第一部对证据法系统进行经济分析的综合性作品。加州大学法学院罗杰'帕克教授称该作品为'近年来证据法的主要进展之一'。[2]
波斯纳及其著作,想必在眼下的中国已形成一股潮流,其动力当然是苏力先生推出大型的《波斯纳文丛》,《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大概也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吧。证据法的经济分析,简而言之,就是从效率的维度对证据法进行诠释。波斯纳在该书中一如既往地贯彻以效率诠释正义、以法律引导效率之思想,以经济分析作为主导性研究方法,以准确性、效率最优和成本最低为目标,从事实发现的效率维度切入,使用成本分析、成本-收益分析(即成本最小化与证据搜寻数量的最大化、事实发现准确性的最优化)、社会成本分析、机会成本分析、激励分析等方法,推导出最优化制度并与本国或他国实行的现实制度作比较,得出美国证据法的制度构造和理论基础内在着微妙的经济逻辑之结论。
近年来,波斯纳的效率绝对主义立场遭至不少批评甚至人身攻击,故他逐渐对效率导向采取克制态度,注重实践理性和非经济性价值目标,研究方法也力求多元化。这些在《证据法的经济分析》中表现尤其明显。该书研究方法是折衷性的,不仅局限于经济学分析,也运用了心理学、统计学、决策理论等方法。他还声称,'本文正如对法律体系的核心原则和重要制度进行实证经济分析的大多数文献一样,旨在法律与效率导向之间探求一种合理的、尽管是远非绝对主义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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