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览本书,我们还可以发现作者所用的话语完全是西方法治式的,这或许也代表了当前人们包括我们法学学者们对我们司法体制改革的一种观察维度,即用一种所谓的现代的,先进的文明制度来改造我们这个社会,来实现除旧推新的理想。但这种思维,自从,我读了有关法治本土资源说的作者论调以后,对此也产生了一些疑问甚至怀疑。
如何实现未来制度与我们现有社会结构的有机衔接,却是本书作者未关注的问题之一。也许我们会出现贺老师所说的那种有具体措施导引出法治的理想效果,但这也并不能排除会出现嫁接失败的惨局,而这种双重的结局,也是每一个法学学者必须加以论证与思考的现实但却是长远的问题。
极力推崇程序正义,是作者在本书中的思想凝聚。用一种透明的,公开的,过程的模式来改革我们的司法,是作者的理想,也是我们诉讼法学家们的理想。但与此同时,我们不能忽略到实体法律与程序法律的有效配调。如有人所说,我们的法学理论以及司法模式是很滑稽的一桩婚姻,实体性的法律,刑法,我们大力弘扬大陆法系以及他们的操作模式,而在程序方面,却极度依赖于普通法国家的程序法。同样是研究中国的司法问题,却出现了不伦不类的局面,这恐怕也是难以用中国特色理论来解释的。当然,这也暴露出了我们研究群体的分裂化,暴露了我们所谓的法律共同体的分裂局面。而这种分裂,毫无疑问,却不是法治国家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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