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欧本海姆等人的分析,自由的概念结构有三个维度,即:自主的主体,限制,可能性。一个人不受某限制去做可能的某事,就是自由。不受社会的限制,必须受 法律的保护和社会伦理规范及舆论的支持,也就是其他公民允许,甚至支持他去做,这才构成公民的自由权利。然而法律赋予公民自由,法律本身必须是自由的,在 制定法律之前,立法者必有自由的信念。因此,自由的真正涵义之一是:自由必先于法律;自由是天然合法的,不需要证明其合法性,而对自由的一切限制必须证明 其合法性(按照罗尔斯的说法,只有为了自由而限制自由,才是合法的)。一个社会,必得先有服膺或信仰自由的风气,方能制定保护个人自由的法律。在西方,这 便是自然法传统。
这个传统非常悠久。在希腊悲剧中,俄狄浦斯的女儿安提戈涅,反抗国王禁止安葬她哥哥,她的理由就是根据'神法',哥 哥有安葬的权利。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指出,自然的正义不同于约定的正义,前者在任何地方皆有效适用,而后者是在特定区域内约定俗成的。然而 亚里士多德没有明确提出自然法。纪元前三世纪,斯多亚派的哲学家克利斯普可能是自然法的最早表述者,他指出,宇宙秩序体现为一种动力原则(逻格斯或神), 人性是它的体现,道德是按照自然本性(理性)生活,自然法便是理性认定的基本价值。
早期斯多亚派提出的'大城邦'观念,进一步发展了自然法理论。他们认为,有地域界限和立法的城邦,是人为的构造,是小城邦,真正的城邦便是世界,是大城邦,乃是神与人共同的居所,分享共有的理性,而大城邦的法即自然法,称为'正确的理性'。
纪元前二至一世纪的西塞罗作出更明确的表述:'真正的法乃是合于自然的正确理性,它普遍适用,永住不变;它命令人承当责任,禁止人胡作非为;此在雅典, 在罗马,在今天,在未来,是同一永恒之法,在一切国家一切时代,率皆适用。'西塞罗还指出,神是自然法的制定者、推行者和裁判者。也就是说,自然法是独立 于人类意志的、理性认定的基本价值,来自宇宙的本体结构(逻格斯或大神)。
然而这理性认定的价值,内容是什么?13世纪的托马斯'阿 奎那认为自然法的根本律令是'趋善避恶',其他原则由此导出,即:保存自我,教养后代,求真理和幸福。这里'保存自我'即后世(如洛克)理解的生命、自 由、财产。托马斯认为法律源于自然法,故公义的法律对良心有约束力,不公义的法律对良心没有约束力,人民有权推翻这种法律及强行这种法律的暴君,除非考虑 暴力方式弊大于利。这就是'自由先于法律'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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