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的未来及我国的实践
尽管微软、花旗的行为在国内外引起很大的反响,限制性股票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检验,期权的'主流'地位依然存在。根据Frederic'W.Cook&Co.,INC'2003年9月公布的'THE'2003'TOP'250'年度报告,在2001年至2003年,美国标准普尔500指标公司中最大的250家公司,99%实行了股票期权,而实行限制性股票的,则在这三年中分别是51%、43%和49%,呈现先降后升的趋势,还有20%左右的公司实行红股(Performance'Shares)和业绩单位(Performance'Units)。对比期权和限制性股票,2002年以来,有三家公司新推出了期权计划,占1.2%,而新推出和将推出限制性股票的占8%,达20家公司。由此可见,限制性股票并不是什么新东西,虽然其重要性在上升,但远没有达到期权的广泛程度。在美国,'按业绩取酬'深入人心,限制性股票不像期权那样,对股价有很高的要求,即使下跌也能获得收益,因此也不如期权那么普遍。这种状况将会持续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为了避免单纯采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缺陷,TOP250公司多数采用两种以上的激励方式,如美国捷运同时采用了上述四种激励措施,部分公司还采取了股票增值权(SARs)和业绩期权(PSOs)、指数期权(ISOs)等激励手段。
在我国,由于缺乏引入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激励手段的法律制度框架,对这方面的探索举步维艰。我们认为,实践中必须注意在实施与股票激励相关的制度时必须对这一方法有深刻的理解,设计既要针对公司发展的关键点,又要真正找到期权与经营管理层努力之间的结合点,并针对公司不同的发展时期,不断创新,保持激励的持续性。同时,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经验,综合选择多种激励安排。借助每一种方式的独到之处,加快公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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