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可以在不同主体之间转手和交易,产权具有排他性,可交易性等性质。产权作为人与人之间围绕财产营运而建立的经济权利关系,内在地具有排他性、有限性、可分解性和可交易性等性质。 (1)特定财产的特定权利只能有一个主体,是甲的,就不是乙的。一个主体要阻止别的主体进入特定财产的领域,以保护其特定的财产权力。这就是产权的排他性。如果没有这种排他性,不管是否是某一财产的主人,都可以一样地占有、支配和使用该财产,就无所谓产权,也没有界定产权的必要。
(2)产权与产权之间必须有明晰的界限和数量限度,否则,权能的行使无法有效地进行,无法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无法降低交易成本。
(3)权能行使具有可分工性和利益的可分割性。产权的不同权能可以由同一主体行使转变为不同主体分工行使,就是权能的分解,相应的利益分属于不同的权能行使者,就是利益的分割。权能分解是整合各个产权主体利益关系的需要,利益分割是权能分解的必然结果。
(4)产权可以在不同主体之间转手和交易。产权的可交易性是以产权的排他性、有限性和可分解性为前提的。只有排他性的、边界清晰的、可以分割并可计量的产权才有可能和有必要进入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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