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重组,甚至兼并、合并,在经济危机时期相对增多了。毕竟有的企业撑不下去了,比如笔者所在的郑州市,昔日郑州地王的拥有者--思达地产,不得不被正弘地产接受。而该地产项目的名字也有原来的'思达 蓝堡湾'改为'正弘 蓝堡湾'。
但如何规范其中的操作违规风险、甚至道德风险,却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包括08年通过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他只管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在中国企业中所在的比重恐怕不到5%吧。因此,大量非上市公司之间的类似财务顾问业务就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
比如很多上市在上市前的一系列资本运作,可谓乾坤大挪移。但他们大多都合理规避了法律的障碍和制裁,反而能堂而皇之的到资本市场来融资,不是圈钱。B、C公司经过考察认为A公司有上市的价值和可能,于是A公司在B、C公司的'辅导'下,由A股的管理层为主,成立一家A1公司,绝对控股A公司,同时,打着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名义,会有一个或几个不知名的投资公司D(或E)出现,D也会向A公司注资(是否真实,有待考证)并持有一部分股份,一般不超过10%。A公司改制为一家股份公司,准备上市!而原来的A公司部分配套机构则被成立公司F,并从原A公司中剥离,当然A1公司完全控股F公司。所谓的新A公司,已经具备了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独立的财务、独立的销售、独立的人事,这都是虚的,一切都在A1公司的掌控之中。
希望,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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