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践行企业社会责任义务-《经济法语境下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书评
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被视为单纯执行国家经工具和实现社会福利的机构,不存在独立的企业利益,理论上没有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事实上企业却承担着较多的社会责任,以至于这种社会责任成为国家繁重的负担,制约了企业活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重塑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主体。制度的调整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带来利益结构的变化,构成了体制转型中的社会和谐问题,现实中的利益不均衡状况正在受到政府和社会的极大关注,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细胞组织在法律的框架下通过权利义务关系,合理分配社会经济资源,并通过抑制利益独占的激励约束机制,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实现均衡利益的理性诉求。当今企业社会责任已成为有别于计划经济时期企业社会责任的计划性而成为不可回避且广受关注的话题。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普及以及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构建展现了广阔的前景。
现代意义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于1924年由美国学者谢尔顿提出。随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纷纷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并形成了较多研究成果。而我国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和论述不多,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将日益引起重视,并有着宽广的探索和研究空间。《经济法语境下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一书便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一个有益尝试。
本书以经济法的观察角度、基本立场,在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观指导下展开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和探讨。作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绝不是纯粹的道德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涉及国家、企业和社会三方关系的法律论题。强化和落实企业社会责任要寄希望于一种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内蕴社会责任的伦理要求的正式制度安排。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法之间具有内在密切联系,两者具有共同的法益追求和一致的价值取向。经济法作为兼顾国家、社会、个人等各方利益,以社会责任为本位之法,在倡导和实现企业社会责任方面承担着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尽管企业社会责任关系到多方利益,涉及企业组织、劳工、契约、环境等多方法律机制,但是,经济法与企业社会责任关系最为密切。倡导企业社会责任、从立法和具体制度上进行科学的设计和安排,是经济贯彻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作为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是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论,也是实现和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法律机制和途径。由于对计划经济时代'企业办社会'的弊端记忆犹新,现在仍有许多人对企业社会责任避之犹恐不及,但随着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日益显现,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必须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已开始根植于人们的思想之中,越来越多的国内立法也开始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经济法学界应深入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有关问题,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作者建议建构一个以企业公司法为核心、经济法为主干,其他社会法(劳动法、环境法等)相配合的有实效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体系,建议充分挖掘现行法律体系尤其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资源,对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导向的解释、修改和完善,从执法和司法等多个方面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机制和监督机制,在非常必要的领域进行适当的社会责任专门立法。
然而,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论题,涉及法学、经济学、企业管理学、伦理学等众多学科,其法律问题横贯民法、经济法、社会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问题,理论上尚存争议。本书对某些问题不可能面面俱到,比如,改革股东本位的传统企业治理结构在中国现阶段的可行性和利弊如何,如何把握企业社会责任强行性规范的程度和范围,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范围是由法律作出界定还是由企业自主决定,倡导企业社会责任的同时,如何为企业和股东利益的保障提供充分的救济手段,防止企业社会责任的滥用,如何防止垄断性大企业借经济实力控制某些社会公共事务甚至影响政府的公共政策,等等均没有涉及。当然本书在细节问题上也存在一定缺陷,比如,作者对股东是否作为利益相关者的分析前后有不一致之处,本人认为,在我国学界及实务界对企业社会责任本身存有争议及有关理论研究尚有很大的探讨空间的情况下,缺陷是难免的。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为了增强企业竞争力、树立其利于社会的价值形象,走出国门,适应经济全球竞争化趋势,企业对社会责任问题必将日益重视。其实,随着我国市场化的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加入WTO后,中国经济正式介入经济全球化,企业的社会责任运动在我国也逐步开展起来。全球500家大公司已在三分之二以上在我国设立了企业或者机构,我国正成为'世界工厂'。跨国公司的'工厂守则'运动,已在我国启动。一些跨国公司相继开始旨在对于公司的中国供应商和分包商实施以劳工标准检查为内容的社会责任运动,一些公司还在我国公司内设立了相关的社会责任部门,并委托有关公主机构,作为审核机构对于我国的供应商和分包商的企业劳工标准执行状况进行监督审核.。从事企业社会责任认证的国际组织,也相继在我国登陆。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沿海地区的数千家作为跨国公司供货商的企业,已接受过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检查。但从我国实施效果看,这一运动在实际当中对于提高劳工标准和保护劳工权益的作用是有限的。一些厂家为了获得订单而应付检查,使得劳工标准的监察认证中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问题,提供虚假的工资单和工作时间记录,等。究其原因,就社会条件讲,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作为一种外来运动,并未融入我国劳资关系调节体系,只是企业与客户或供货商与跨国公司间的经济行为。所以,目前的社会责任运动在我国具有更多的商业性质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