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迷信导致冤案发生-《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书评
吉姆'佩特罗将他的发现整理为八条司法迷信,并予批驳:第一,'监狱里的每个囚犯都会声称自己无罪',这是美国法官、检察官、警察甚至为刑事罪犯提供辩护的律师的普遍认识,有律师就认为'即使我们发现极少的冤错案,相信我,坚称无辜的他们也不是什么好人',由此让这些人轻视嫌疑人提供的无罪自辩乃至关键证据;
第二,'我们的司法体制很少冤枉人',吉姆'佩德罗以真实数据指出,狱中的无辜者比人们预想的要多得多;
第三,'有罪的人才会认罪',但事实上,嫌疑人在经历审讯、法庭审判的漫长过程中,早已疲惫不堪,一些精明的审判人员可以通过洗脑技巧使之作出自证罪行的虚假供述;
第四,'发生冤案是由于合理的人为过失',换言之,公众和司法机关往往宽容冤假错案的办理者,而对其中出现的权力滥用、欺诈和麻木不仁等问题视而不见,或者干脆认为错案责任人'没有功劳也有苦劳';
第五,'目击证人是最好的证据',美国司法实践显示,如果证人在警方提供的头像组中找不到与自己印象相符的那一个,30%的情况下会选择某个'填充对象',将无辜者指认为罪犯,证人的记忆也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而偏离真实;
第六,'错误的有罪判决会在上诉程序中得到纠正',事实证明,上诉环节推翻判决的机会是有限的;
第七,'质疑一个有罪判决将会伤害受害者',无辜者入狱,意味着真凶在逃,可能再次伤害原受害者及其他人;
第八,'如果司法体制存在问题,体制内的职业人士将会改善它们'--事实情况是,在美国,司法体制内的从业人员没有权限改变体制;而其他某些国家,尽管法官、检察官和警察可以通过游说立法机关,或是通过自行阐释法律及其操作要求的方式来规避体制弊病,但选择那样去做的人少之又少,毕竟打破同僚、同行习以为常的工作方式乃至涉及利益分配的链条,很难不招致强烈反弹。
吉姆'佩特罗所归纳的这八大司法迷信,具体针对的是美国司法体制以及相关的立法体制、公众舆论影响立法和司法实践。但若一条条对照其他拥有不同政治、法律体制的国家和地区,可以发现,吉姆'佩特罗痛陈的司法迷信、体制弊端,在美国之外同样有不同程度的反映,甚至暴露得更为突出。
第一、第二、第三条实际上反映出不同的司法体制下,从警察到法官,对于具有嫌疑、而这种嫌疑存在争议或在有利定罪的证据外还有不利证据的嫌疑人,倾向于'有罪推定',极可能出现选择性求证、'选择性失明'的偏差。第四、六条则对司法体制的纠错环节的有效性提出批评,联系到我国近年来频繁曝出的错案甚至是错判死刑案件,应该说,这是需要在中国司法界、法学界再度提出讨论的重要命题。
第五、第七条更隐晦也更深刻的反映出司法体制中,容易催生懒惰的机制问题。包括受害者本人在内,目击证人的记忆未必可靠,这是心理学界、法学界通过大量的案件实践所证实的发现,如前述,方方面面的因素都可能导致目击证人的证言证词出现偏差,造成无辜者蒙冤。《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这本书里提到了,美国俄亥俄州建立案犯DNA基因库后,纠正了许多冤案,还了相关蒙冤者的清白。但问题在于,不是所有类似案件,都能从证物或案发现场找到真凶DNA的记录痕迹,如果没有这一点,司法机关很可能又会不自觉的滑回单单依赖目击者证言来给嫌疑人定罪的既有路径,而不是进行更为缜密周全的侦查。
同样,一些案件中,包括法官、警察也觉得给嫌疑人定罪,存在较大疑点,但却下意识认为,如果无法准确判定谁是真凶,将在押的嫌疑人定罪,等于是给受害者(家庭)、社会公众一个交代,先应付过去再说。正如前面已经提到的,司法体制的纠错环节效率并不高,一旦冤案定判,再要纠偏,难度和代价都太大了,以至于让牵涉其中的人都宁愿将错就错。这正是一些冤假错案长期拖延而得不到纠正还原的根本原因--《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书中也提到,被定罪后,蒙冤者要想推翻判决面临关键性生物证据灭失、很难接洽到愿意为案件探寻真相的律师、公众对司法体制的迷信进而不相信蒙冤者清白等各种障碍。
《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这本书介绍了吉姆'佩特罗在担任俄亥俄州检察总长期间,所参与'洗冤工程'而揪出的冤案,以及其他时间内了解到的类似案件。他以法律人的角度,对这些案件及其冤错出现等具体情况进行了深入分析。在笔者看来,这本书对美国之外的同行乃至普通读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启发价值,吉姆'佩特罗不是让人丧失对司法正义、司法体制的信任,而是提醒人们,不要迷信制度,更不要在直觉、记忆、惯性等的误导下轻率对待很可能决定他人生死的审讯、证言、审判等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