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创造必然要求是为社会成员提供新增的有价值的劳务或者商品。但是并非所有为个体有价值的劳务或商品都能在加总意义上体现为社会财富。诸如为个体提供毒品,偷窃技术等明显例子不难理解。另外,关于欺骗,提供假信息的例子后面再讲。这里要说的第二类例子是,即使不偷不抢不骗,许多看起来对整个社会有好处的商品与劳务也不时财富。一个典型的例子是验钞机。
为什么有人买验钞机?那是因为有假币。所以验钞机的价值来源依赖于假币。假定一个社会,由10个人组成,正常生产部门创造的价值是1000,故人均收入100,并且人均拥有验钞机0.5部,每部价值20(验钞机产业创造的价值是100)。对于个体来说,他的财富是100 20*x (x代表验钞机的数量),但是对于社会加总的财富,显然不是1100。道理很简单,假定有另外一个社会,没有假币,没有验钞机,正常生产部门的产值也是1000。跟这个理想社会相比,有验钞机的社会财富更多吗?显然不是。而且,验钞机的价格刚好可以反映假币的数量:买验钞机的成本至少要小于没有验钞机而导致的损失(一个粗略推测,流通中至少有2%的假币
)。所以验钞机成为了生产1000正常GDP的成本,应该从收益中扣除,这个社会的总财富是900而非1100。粗略的估计,扣除掉的部分,大致相当于制造验钞机所需的人力及资源的浪费。这里还没有计入制造假钞的成本及浪费。
从验钞机的例子引申出去。这个社会上类似于验钞机的产业与服务非常多。例如防盗门,各种各样的防伪技术,甚至包括部分保安警察,严格地说都是成本(我们可称为维稳成本)。他们计入GDP,但是实际上应该从GDP中双重扣除。
验钞机的例子说明了财富创造的第二个必要条件:所有新增的价值与劳务中,必须扣除成本以及为避免或降低成本而发生的一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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