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坎南的理论与中国社会的相关性-《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书评

  一.布坎南与公共选择理论

  (一)

  提到布坎南,人们首先联想到的是他和塔洛克(1962)创立的公共选择理论。什么是'公共选择'?顾名思义,公共地或集体地而非私人进行的选择就是'公共选择'。一个寝室里的同学就是否共同保持寝室卫生进行的决策、一个小区里的居民就小区物业是否外包以及以多少价格、外包哪些项目等进行的决策,一个国家的国民就征收多少税收、所征收的税收用于哪些事务等进行的决策,都属于公共选择。

  在现实的社会中,只要个体不是完全地离群索居,或者仅仅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而卷入社会生活,那么,他就总是会或多或少地卷入不同层次的公共选择过程。正统经济学理论把分散决策的市场机制放在研究的中心,重在探索市场的效率意义。但是,如果承认个体在社会中所面临的不完全是私人决策问题,那么,为了理解一个社会的运作,把公共选择问题与分散的市场机制所解决的问题并置,作为经济学分析的两大支柱,就是再自然不过。

  公共选择问题的典型领域是政治领域。传统政治学理论以道德行为者作为立论、分析的前提,政治学的规范指向因此主要针对的是介入政治活动的个体本身。公共选择理论则坚持在私人领域和公共决策的政治领域,人都是同样的人,认为,不管是为了更好地理解现实中的政治运作,还是为了改善政治运作的结果,都得以现实中的人作为前提,只有这样,优良的政治才能不是个体秉性的偶然结果,而是作为好的政治决策规则的结果得以保证。政治,如同其他更微观层次的公共选择,按照这样的理解,是一群有着正常理性能力、道德能力的人相互为了谋求自身的利益,平等地、理性地联合起来自治而已,而不是像传统政治学理论倾向于认为的那样,意味着人群中的优异者、高尚者对于其他人的统治。这样理解的政治,也是'规则之治',而绝非贤人或专家之治。前者,建立在'个体都是平等主体'、'平等主体之外再没有更高的决策主体'这样的逻辑前提之上,与市场经济、民主体制的运作事实上所基于的法治基础相一致,后者,则不需要以此为前提。

  布坎南曾被问到,他的理论是否适用于中国。据说他当时给出了否定的答案。我不知道他是出于什么原因这么回答。但我想,就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选择关乎的是一群人的自治,也就是说,是规则之治而非贤人或专家、精英之治而言,它同分散决策的市场机制是同根生的,两者都以法律上得到保证的平等主体为前提,只不过,前者涉及到的是个体作为平等主体参与到公共决策的权利,后者涉及的是参与市场活动的权利。现在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个体作为平等的权利主体从市场交易范围延伸到各个层次的公共选择的范围,这是不可避免的。当个体从身边小的公共决策问题开始,逐渐地在更大的范围内意识到自己在公共事务中的角色,在这个过程中学会尊重规则,并通过改善规则来改善决策结果等,个体作为社会中的权利主体的角色就充实了、丰满了,相应地,社会中权力干预的空间也被压缩到了一个较小的范围。

  (二)

  布坎南一直坚持,公共选择理论应该是规范导向的,实证分析的目的不是要去解释现实中的人为什么如此行为本身,而是要通过这样的分析,回溯到关于制度-规则的改进'怎么做'的问题上去。不过,大多数人包括当时和布坎南合作《同意的计算》的塔洛克并不那么看。他们更多地,像芝加哥学派学者爱做的那样,把公共选择理论作为经济学中的理性人模型在政治领域的应用。他们强调对政治领域的个体行为进行现实的刻画,强调从个体行为出发对政治现实的解释,但就是唯独不强调实证研究的规范意蕴。沿着这条道路,政治学紧随着社会学、法学成为了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又一个领地,而所谓的公共选择理论就成为其战果。

  这样的公共选择理论违背了布坎南在政治学领域引入理性人模型的初衷。按照他的说法,理性人模型对于公共选择理论的意义并不在于对现实中个体行为的刻画或预测,而在于以此为基础可以建立不同制度的运作模型,从而为人们在不同的制度中间进行选择提供指引。对于那些缺乏规范导向地应用理性人模型对政治领域的个体行为进行解释和预测的做法,按照德国着名的宪政经济学家、布坎南的重要合作者范伯格的说法,布坎南并不以为然,因为,他会认为,关于人会根据自己利益来行事这一点,我们早就知道了,没有必要一次次对其进行演示。

  很遗憾的是,目前流传最广、普及得最开的公共选择理论正是布坎南自己并不接受的那种。这既与新古典经济学强调形式化、模型化的大背景有关(以理性人模型本身作为解释和预测的工具是容易做到形式化的),也反映出主流经济学界实实在在地偏离了经济学所应关注的主题'如何将自我目标驱动的个体行为通过合适的规则疏导向对社会有利的方向'这个令人丧气的事实(这也是经济学界很多人理解不了布坎南所认为的理性人模型对于经济学分析的意义并不在于解释和预测而在于帮助我们理解不同制度的运特性并进行选择的原因)。

  在中国,很多经济学爱好者乃至一些经济学家也都错误地理解了自利或理性人假定在经济学分析中的价值,以为它用来对现实经济刻画或预测的。导致的一个很坏的结果就是,看到现实中各种不好的个体行为,人们就把它归咎于市场经济,认为是市场经济导致个体不受约束地追求私利,或者,认为经济学在提倡个体这样做,或扞卫、支持这样的个体行为。这既导致了对市场经济的误解,也导致了对经济学的误解。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像布坎南那样,把现实中的人作为给定,既不美化也不贬低,把规范的着力点不是放在自我目标驱动的个体身上,而是一个社会的制度-规则上;当观察到个体自利的行为是系统性地对社会不利时,我们应该反思的,不是这些人出了什么问题,而是这些人行事的制度环境出了什么问题。

  二、布坎南与宪政经济学

  (一)规则的经济学

  不像大多数人把经济学的任务当成是对现实中个体的行为进行解释和预测,并由此对经济学中的理性人模型进行定位,布坎南在写作《同意的计算》一书时就非常明确,经济学的聚焦点不应该是现实中的人的行为,而应该是那些塑造着现实中人们的行为的制度-规范。但无奈太多的人更愿意把经济学当成是对理性人模型的应用这个事情本身、把布坎南等人创立的公共选择理看成是关于用经济学的理性人模型针对非市场的政治领域中的决策行为的分析,这导致布坎南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干脆决定重新创立一个杂志,为他倡导的'规则中心'的经济学研究提供出口。《宪政政治经济学》杂志由此产生。

  《宪政政治经济学》杂志有意识地选取了古希腊神话中被绑在桅杆上的尤利西斯为标志,意图传递这样的信息:人自愿地约束自己有时只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虽然尤利西斯的故事涉及的是个体决策,但就(规则)约束和(目标实现的)自由的关系而言,它放在多元主体并存的社会也是成立的。例如,一个寝室的人为了保持寝室卫生,这些人就不能说自己只愿意要好的寝室卫生,而不愿意接受任何的、用来实现该目标的规则的约束。又如,一个社会中的人想要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得到保障,这些人就不能拒绝接受有关保障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规则的约束。

  宪政经济学对于规则的强调,同它自觉的规范导向是一体的。如果说,在亚当斯密时代经济学被认为是道德哲学的分支,施加于自利个体身上的道德约束'它们使得资本主义经济可以顺畅运作的'还只是被意识到而并未进入经济学的分析,那么,布坎南倡导的宪政经济学则意图将那些塑造人们行为的制度-规则正式纳入分析、并作为有意识地加以改进的对象。当然,并非所有的规则都适合这样做,因为毕竟人际互动所依赖的大量规则是默会的、以习俗的形式存在的。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承认,对于生活在民主社会中的人们,到底他们想以什么方式在一起生存,这可以、也应该通过他们自己对有关规则的制度和改进来实现。

  中国社会目前正处于全面的发展阶段,其中的人们尤其是那些对政策有影响力的知识分子有必要更深刻地理解好的规则对于一个社会良性运作的意义。以出租车行业的治理问题为例。经常人们会认为,打击黑车是维护出租车市场秩序的必须,那些正规出租车司机大多也支持这种做法。但是,如果我们意识到,黑车的普遍本身与目前出租车市场的行政垄断的格局密不可分,而且,广大的正规出租车司机在这种格局之下也并非受益者,那么,我们就会把问题指向规则层面,而不是把既定规则作为给定的、而只盯着具体的操作措施。用通俗的话讲,在一个本身已经很坏的局中,不管个体怎样采取有利于己的策略,其结果都不会很让人满意,因此,真正应该瞄准的,是那个很坏的局本身。像囚徒困境是这样,新古典经济学家都认为它反映的是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也就是说,从个体最有利的角度出发做出的选择最终对谁都不好,但个体又只能这样做,因为那是他的占优策略),但作为宪政经济学家的布坎南不这样看;他认为,所谓的囚徒困境潜在地假定了个体无法改变那个局,但是,理性的个体恰恰是具有这样的动机去改善这个'局'本身的。

  规则的经济学,按照上面的理解,也是有微观基础的,因为,个体不仅仅是在策略层面知道追求自己利益,个体还会在规则层面寻求自身利益的长期改善。后者,正是中国这个社会中的个体正在逐渐学习的。

  (二)经济学家的社会角色

  宪政经济学以'社会中的个体是平等的自主决策者、没有谁比当事人自身更知道其利益所在'为前提,它的存在不是为了直接替代人们作出更好的决策,而是为社会中的人们更好地决策提供必要的帮助或指引,最终的决策权因此始终是保留给有关当事人的。以一个地区到底要征收多少税收、并提供多少公共物品为例。宪政经济学家只会告诉人们,存在着如下各种可能的(费用-收益)组合,但到底选择哪个组合,是当事人的事情。又如,一个小区治理出了问题,宪政经济学只会分析,到底是哪些规则不合理因此导致了目前的状况,以及提出各种可能的规则改进方案,至于小区的最终决定怎样对现有规则进行改进,这是他们的选择。当然,宪政经济学所针对的规则选择涉及各种类型。税收与公共财政问题、货币发行的问题、政府补贴的问题等等,如果予以正确看待,这些似乎很技术性的领域中的问题其实最终都可还原到规则的选择问题。布坎南自己已经在一系列问题上这么做了,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除了作为专家为当事人(以及民主社会中的立法者)的选择提供咨询外,布坎南还认为,经济学家是社会中的布道者,他传播的,是关于社会如何运作的知识,这种知识使一个社会中的人们能够一定程度理解社会的运作并因此能够和平地生活在一起。在这一点上,布坎南与米塞斯高度一致,按照后者的说法,'一个社会中的人们可以完全不领会经济学的有关知识,但这不会取消经济学,而是会将社会和人类毁灭。'

  对于中国社会来讲,这两种经济学家的角色都是非常需要的。一方面,中国因为实行市场经济并不太久,人们对于市场运作的机理还并不熟悉,因此,需要经济学家普及这方面的知识。例如,让人们理解个体的自利在公正的规则制度所设定的约束范围内是会导向好的社会结果的、政府对于市场价格的干预即便在短期内可能有利于某些人但是以破坏基础性的产权规则为代价的,因此从长期看是不好的等等。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秩序的扩展,由于人们自然地在越来越多的方面需要介入各种公共事务,包括国家层次的公共事务,此时,经济学家作为咨询专家为当事人提供关于'规则和规则可能产生的结果模式之间的关系'的知识,是很有必要的。

  (三)宪政经济学的规则中心主义于中国市场化改革的特殊意义

  布坎南是在一个民主的、宪政的政治体制背景下提出宪政经济学的。所谓的'公共选择'本来预设了一群人的自治而不是他治。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严格意义上的'公共选择'的条件并不存在的地方,我们不可以利用宪政经济学的思想为'依规则而治'创造条件。

  众所周知,中国的市场化改革被认为是依循'放权让利、增量改革'的路径而展开的,'市场化'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被人们认为就是'放权'让利'给予激励'等。随着这个过程的深入、这些做法对于经济绩效作用逐渐式微,经济学家们更多地开始强调'产权'公司治理'竞争'等。但即便是这样,对于竞争性的市场秩序所需要的公正的规则在很多领域依然没有建立起来,各种反市场、反规则的政府干预行为在国家的各政府机构大量存在。现实中,我们看到到处都是当事人和政府的周缘、博弈,以及政府自身大量地卷入各种经济活动之中。站在某种特定目标实现的视角,如GDP最大化,这些现象可能不会被谴责,反而会被冠之以'政府创新'制度创新'的美名,但如果站在宪政经济学的角度,那么,这一切都是没有根基的,因为,除非一个社会的运作走上了依靠规则而治理的轨道,它所取得的一切成就都是不能持续的。

  实际上,'市场化改革'如果理解到位,并不是说人们被允许自由交易了就算是在朝向市场化的方向了,而是说,人们的市场交易活动逐渐地由没有规则走向有规则、尤其是有公正的规则予以规范的方向。就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仍然亟待公正的规则在各个领域的建立而言,中国的经济学家有重要的角色可以扮演。从国有制企业在法律上、事实上享受到的各种特权地位,到把不同类型的土地产权区别对待的、实质上反产权规则的中国特色产权制度,再到其他各种实质上反规则的法律法规,如各大政府部门自我授权的各种规章制度,都应该是经济学家们在分析各种的经济现象时需要检视的重点。

  在过去,更多的经济学家在中国的市场化进程扮演的,要么是社会工程师的角色,要么是被动的事后阐释者的角色,导致的一个结果是,经济学家群体普遍对市场化进程所需要的公正的规则缺乏敏感和重视。渐进改革因此'渐而不进'多少与此有关。布坎南的规则-规范导向的宪政经济学如果能够引起更多的中国学者的重视,尤其是,认识到它所提供的'规则中心'的视角对于中国市场化改革的重大相关性,并由此积极地推动中国的市场化改革走向正轨,这对于刚刚离世的诺奖获得者布坎南来说,如果地下有知,是否会感受到一丝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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