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创业板上市已经成为众多中小型企业融资的发展方向,同时在创业板上市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众多的私募股权基金的身影。所以在创业板上市前,一部分中小型企业会需要引进私募股权基金融资,私募股权基金也希望投资于有上市可能的中小型企业,他们之所以能够在企业上市之前相互结合,这个中的缘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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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了满足公司申请创业板上市的资金条件
《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计算。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企业想上市,必须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需要获得更高的影业收入和利润,以提高企业的资产规模,而这些都需要资金的支持。中小型企业在实际中无法获得企业发展所需的银行贷款,而私募股权基金则恰恰专注于投资处于初创期或者发展期的中小型企业,这样,中小型企业可以获得私募股权基金的融资,私募股权继今年也可以找到实际投资的现实途径,双方各取所需,一拍即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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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改进公司的管理制度
《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对发行股票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在公司法人治理上提出从严的要求:
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八条规定: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规定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先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能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上述各条的规定均体现了《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对上市创业板的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及制度方面规定了相当严格的条件,这是众多欲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必须要解决的。
中小型企业在管理上存在家族式管理,财务不公开、管理混乱,甚至存在造假现象,有偷税漏税的情况,信息披露不健全,缺乏信誉度,法人治理结构缺位,公司管理制度不完善,这些缺点都构成了企业上市的障碍,企业需要通过手术式治疗,进行制度化改造。而私募股权基金恰恰在公司法务、法人治理、制度健全、管理等方面具有优势,可以根据其所投资的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帮助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改进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提高企业信息透明度,为企业上市做好制度方面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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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获取资本利益的需要
资本的天性是逐利,而私募股权基金对中小型创业企业投资是为了能获得最大利益的回报。为了获取最大利益的回报,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目标企业之初,就为企业设计了在不久的将来通过上市实现其退出所投资公司的方案。企业上市不但可以为企业的股东带来巨大的财富,也可以为投资于该企业的私募股权基金带来最大利益的回报,这是私募股权基金从事投融资活动的根本目的。所以私募股权基金为了使其所投资的企业能够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实现其获取利益回报的目的,不但会积极帮助企业改善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管理制度,并且也会积极地帮助企业寻找企业上市所需的相关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券商、财务顾问、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帮助企业上市。企业一旦上市,不但给企业创造股东带来巨大的财富,也会给私募股权基金带来不菲的回报,这是一项双赢的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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