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建立市场经济,应以现代化的民主体制、自由法治的整体配套为前提,这首先体现在,全部法律体系应从内在基础的意义上为民商法正位,或谓私法优位。所以,在以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情形,应将民商法上的有关市场自由的基本制度、原则提升为宪法规范,使之成为全部法律体系的基础,成为节制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实质根据。然而,1982年宪法虽然在形式上开启了法治,但是在实质上并没有确立民商法优位,因为其制定之时并非立于市场经济目标确定之际,而是中国公有化尚为鼎盛之时,1982年宪法的基本框架,因此是强公有制的,在根本上难以容纳之后国家提出的全面发展市场经济的目标,尽管此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进行了四次修宪,但1982年的既定框架难以根本突破,导致在许多基本问题上难以真正为市场经济松绑。在这种意义上说,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是民商法获得突破发展的开始,但也是与1982年宪法的基本框架冲突的开始,此后民商法越是发达,就意味着与1982年宪法的裂痕越深。因此,下一步应该考虑主动打开宪法局面,将私人生命、自由、人格尊严、财产自由等全面提升为宪法的基本规范,从根本上确立民商法的内在法律基础地位,为市场经济法治确立可靠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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