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同'
在对五花八门的'合同'进行制度经济学分析之前,巴泽尔讨论了最简单的'地主'农民'合同的四种形态。在介绍张五常的博士论文(关于土地合同的讨论)的同时,他正确地指出张五常以个人风险态度来解释在亚洲地区如此普遍的'分成合同'是不成功的。因此,巴泽尔提出他自己的一个解释:由于监督土地肥力的变化非常困难,地主与农户倾向于接受'分成合同'。
首先来介绍一下土地所有者和劳动所有者之间的三种合作方法:工资合同、租佃合同和分成合同。
在工资合同中,工人按他完成的工作而得到工资,但是由于工人会偷懒,因此会采取降低工资的方式来作为惩罚,这也意味着需要对其进行监督,实际上,实施这种安排的成本甚至会超过它所产生的收益。
在租佃合同中,通过租地与土地所有者合作的佃农,对土地使用之父固定的租金。佃农的收入会因为土地不同质和劳动努力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
没有绝对完美的合同,分成合同也存在缺点。分成租個合同居于固定租金合同和工资合同中间。在实行分成制时,土地所有者和佃农都成了剩余索取者,因为不管产出是多少,每一方都能获得一部分产出作为报。同时,每方都能由于偷懒而获得好处;土地所有者不会像在工资合同下那样积极地进行土地改良,而佃农也不会像在固定租金合同下那样卖力地工作。
本章小结:
总而言之,劳动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通过合作,可以提高他们资产的价值,因为总产出要大于他们单独经营时的产出,但是实行合作本身是有成本的,因为,在试图合作时,很难防止财富攫取。要成功地合作,就必须度量每一个生产要素对产出的贡献。这种度量代价很高,因此不会很精确。这种精确性的缺乏,加上由于像天气之类的不可傾测的因素所造成的产量变动,意味着个人可以以对方受损为代价而获益,而且,为了获取这些利益,他们将花费资源。
劳动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一起,将会采用能产生最大净产出价值的合同形式。也就是在传统生产成本以及财富攫取成本约束下的最大值的合同形式。
劳动和土地都不是均质的;它们各自的不同属性的水平也都有变化。因此,所有者之间的合同将不仅要控制作为整体的生产要素,而且要控制各种不同的单个属性。有些属性可以直接加以控制(例如,佃农要为地主提供的灌溉用水付款):难以直接控制的属性可以通过固定数量和变动价格来间接控制。作为最大化过程基础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单个属性将被置于通过控制属性能更容易地影响产出净值的一方的控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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