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俞可平曾说:'敬畏民意,就要崇尚法治,法律要以民意为基础,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离开法治对待民意,就有导致民粹主义的危险;离开民意对待法治,则有导致精英主义的危险。'此言甚是。正义女神雕像是蒙着双眼,一手持宝剑,一手持天平。雕像的背后,刻有一句简洁的古罗马法律格言:'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司法为民,就应该强化这种精神,不为各种风险而动摇。敬畏民意,体现民意,遵循社会的价值观,就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公众意见至上。不必担忧独立行使司法权会与群众隔绝,在我国的政治和司法制度框架内,司法者与群众联系、社会影响司法工作的途径多元渠道畅通。例如,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人大以及政协等国家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互相配合和制约、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的参与、控辩双方的对抗意见、司法机关队伍、制度和机制建设,以及上述各方面工作的不断改进和完善等,都有助于防止司法者脱离群众陷入'两耳不闻窗外事'、'躲进小楼成一统'封闭状态。
当前,司法中确实存在不公、不廉、能力不强、作风不正等问题,必须坚决纠正。但是,解决存在的问题不能用背离宪法原则的方式。在我国的政治和法治环境下,司法者对案件独立做出裁断固然可能出错,但毕竟是个案性质,不会对社会普遍造成伤害,也容易纠正和救济。而如果司法权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则伤害了法律制度,错误就带有根本性和广泛性,纠正起来成本极高。放弃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是保证司法公正的良方,近日媒体报道,台湾近期对以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江国庆予以平反,错案原因就有当时顾虑民意的因素,媒体人介绍:'当时舆论几乎一边倒地希望凶手迅速伏法',境内外此类案例甚多。可见,不负责任、不敢担当,既违背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宪法原则,也不能实现民意。司法工作事关国家发展和公众福祉,在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中本应发挥重要作用,万不可因思虑不周出现失职,产生制造乱象和社会矛盾的副作用。
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司法独立裁决的权力,司法者应毫不动摇地坚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权威。对群众意见,应视为是鞭策工作的动力,积极学习,借助其中真知灼见拓宽眼界、打开思路,丰富司法经验与智慧,发现司法弊端,提高理性、文明的司法能力和规范、公正的司法质量,实现赋予法律以生命的民意。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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