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进入突发事件的高发期,媒体时不时报出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对立,各方非常有必要仔细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沟通、理解紧急状态下的行政特权。人类进行有效率的生产和持续性的安全生活所必需的社会秩序状态可以称为常态。由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出现',像平时那样按部就班地工作和生活行不通了,社会进入非常态状态。'社会性、危害性、严重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所涉非常态的三个要素。因此,有关专家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常态和非常态最突出的区分标志就是突发事件是否已经发生。突发事件发生前,应急管理工作可以按照正常秩序开展,尽可能公平、合理。突发事件发生后,或判定其必然发生时,如果按照常态下的体制和机制办事,往往在职责分工程序等方面与效率发生尖锐的矛盾。因而,非常态下的应急管理往往采取组建跨部门指挥部集中决策、统一协调的临时体制,突出效率优先的原则。由于应急管理采取属地管理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地方首脑是应急管理的最高指挥,它打破了传统官僚体制的层级结构,即便是将军,也要听命于现官,以便构建有效的联动指挥机制。此次抗震救灾由四川省工商局牵头,联合26个部门组建省政府抗震救灾物资组食品安全组,通过联席会议集中决策、协调行动,便是非常态下应急管理的典型案例。
紧急行政权是一种在非正常状态下的政府权力。英国思想家洛克曾把行政紧急权力和行政非常权力称为'行政特权',认为'在某种场合,法律应该让位于执行权。因为世间常能发生许多偶然的事情,遇到这些场合,严格地呆板地执行法律反会有害'。在现代法治国家,为防止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巨大冲击力导致国家生活与社会秩序失控,必须动员国家与全社会的力量,运用行政紧急权力并实施应急法律规范,采取即时强制等措施,来调整紧急情况下的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力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以有效化解危机,恢复正常的生活与法律秩序,维护和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
《突发事件应对法》授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紧急行政权有:可以'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可以'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可以'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可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可以'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可以'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可以'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这里面就有事关工商行政管理这一政府职能部门的紧急行政权。
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灾区的个别不法商贩哄抬物价,倒卖救灾物资,按照常态下的管理,此类行为应该由《价格法》的执法主体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但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人数少,地方政府要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面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顶格处罚,以达到杀一儆百的作用,有效控制灾区市场秩序、交易秩序,化解灾区群众的不满。但按照常态下的法律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未获得相关法律的授权,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没有查处上述交易行为的权力。为了市场管理的效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省工商局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紧急行政权,报告省人大,请求在震后三个月内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授予的行政应急权力,启用已经废止但各级工商干部以前用得多、最好用、最喜欢、最擅长用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查处上述违法行为,对制止哄抬物价、倒卖救灾物资,起到了很好的效果。这是根据行政应急性原则行使紧急行政权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社会变化的急速性之间矛盾的典型案例。当然,在行使紧急行政权时,依然应该遵循依法行政原则,最小损害原则,有利于维护民生、民利原则,有利于保障民主、维护人权原则。从有利于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大局出发,限制个别人的权力,损害个别人的利益,以保证行政效率,这是行使紧急行政权的目的。
行政自由裁量权和紧急行政权等专断性权力是应急管理的核心保障,但它的存在仍然有个'度',要受到上述原则的规制,比如事后就可通过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来制约行政专断权在紧急状况下的滥用。(图为四川省工商学会副秘书长、《四川工商》副主编邓清源随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在都江堰市察看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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