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月5日,陈诚就任台湾省主席。上任伊始,即着手准备实施土改。3月1日,陈诚在台湾行政会议揭幕式上宣布要切实执行'三七五减租'。 4月14口,陈诚颁布《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三七五减租'开始执行,从此揭开了
台湾土改的序幕。
'三七五减租' 即把农民向地主交纳的地租额统一按土地全年收获物的50%计算,在此基础上再减去25%,公式为:50%'(1'25%),就得出375%。换言之即地主收取地租,最多不能超过租地全年正产物的375%,所以叫'三七五减租'在计算某块耕地的全年总产量时,只以1948年的产量为标准,参照全省情形,由县市地方组织的'推行三七五地租委员会'负责评定,然后再据此评定地租,租额一经评定即永不变更,如耕地因遭自然灾害以致歉收时,佃农可依法申请减租;如歉收的收获量不及三成时,应予免租; 另一方面,当局对佃农也作了硬性规定,规定耕地租约在租佃期限未满前,如果佃农地租积欠达两年之总额时,地主可以撤佃。台湾当局于1951年6月颁布《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对'三七五减租'予以法律保障。该法案规定:废除租地押金制和预收地租制,租约必须以书面签订,租期不得短于6年。如地主要撤佃,必须合于三种情况:(1)撤佃需租佃双方共同申请登记,方为有效;(2)在租期未届满前,除承租人死亡、无人继承,或已迁徙转业,放弃其耕作权,或是积欠地租达2年之总额外,不能撤佃,即合于上述情况,也须待一期作业结束,下期作业开始前为之;(3)租约期满后,出租人如欲收回土地,须不致因此使承佃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据,出租人不能自耕或原收入已够维持一家生活,不能收回土地。凡违反上述规定而强行撒佃者,一律以违法论处。
该法案的主旨,是在于承认地主土地私有权的前提下,利用政权强行分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保障佃农利益。 这一措施,大大激发了农村生产力发展。佃农们不再过度使用耕地,而是热心于加强田间管理和短期水利建设,收入随之有了较大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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