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土改的公地放领-《世纪大讲堂:第19辑》书评
1951年1月31日,蒋介石手令陈诚,从速办理土地改革。 陈诚根据蒋介石的手令,开始了大规模的公地放领,即把'国有'及'省有'耕地的所有权转移为农民所有,使他们成为在自己土地上耕作的自耕农。这实际上是'政府'先给地主作个表率,以求在一定范围内实现'耕者有其田'。
1951年6月4日,台湾当局颁布《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由此将公地放领工作全面铺开。所有权转移的对象首先是承租公地的现耕农,依次为雇农、承租耕地不足的佃农、耕地不足之半自耕农、需土地耕作的原土地关系人、转业为农者等。'公地'所有权的转移并非是无偿转移,当局规定地价按照该耕地主要产物全年收获总量的2.5倍以实物计算,以免受货币贬值的影响。全部地价由受领农户十年内偿付,不负担利息。根公地放租的规定,公地租率为全年收获总量的25%,故受领农民,只要连续交纳十年地租,每年交纳的租额正好等于每年应交纳的地价,十年期满,即取得耕地所有权。承领土地按质量分为三等,按承领人的家庭人口和耕作能力酌定承领面积,一般每户最多只能承领上等水田0.5甲。或中等水田1甲,或下等水田2甲;若承领旱田,则每等比水田加倍,即上等旱田1甲,中等2甲,下等4甲。
1952年2月4日,蒋介石发表《农民节告全国农民书》:' :今后并将实施限田制度,以促成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奠定民生主义的基础。'至此公地放领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