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土改之耕者有其田-《世纪大讲堂:第19辑》书评
1952年7月24日,国民党中央改造委员会召开第371次会议,确定下一年度的施政中心为实施耕者有其田,并提出三条基本原则:(1)采取温和手段:(2)在不增加农民负担基础上使其获得土地,兼顾地主利益:(3)地主所获地价需由政府引导转向工业。
1953年1月20日,'立法院' 通过《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并规定自1953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按肥沃和贫瘠程度,将台湾土地分为26个等级。规定地主拥有土地的最高限额为中等水田(7'12等级)3甲,即43.5亩,或中等旱田6甲,即87亩。如地主愿保留1'6等级的肥田,则限额酌情下压。凡超过限额的耕地,一律由当局出面征购,然后再转售给农民。地价同公地放领一样,即相当于该地1948年正产物总产量的两倍半。购地农民分10年向当局偿还地价,还清后即为土地的主人。台湾当局也分10年向地主偿付地价,具体方式是采用债券和股票相结合的方法,其中70%为土地债券,由台湾土地银行发放,水田按稻谷、旱田按甘薯计值,年利率4%,分10年20期均等清偿本息。这种实物土地债券的办法使地主在10年期限内每年可向官方领取固定量的农作物(或按照当年价格折算成现金),从而免受物价上涨之苦;同时当局也可尽量减少现金支出,减轻财政负担,最重要的是避免因支付地价发放货币大多,引发通货膨胀。另外30%为股票,台湾当局在征购地主土地的同时颁布了《公营事业转移民营条例》,将一些原由官办的企业卖给私人,其中包括台湾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工矿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农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直接迫使地主把卖地所得转为工业投入。
到1953年底,台湾当局已征购地主土地143568甲,即139300多公顷,占全部出租耕地的56%;被征购土地的地主计106049户,占地主总户数59.3%:承领农户计194823户,占佃农总户数的64%。对于允许地主保留的土地,台湾当局在原则上是鼓励自耕,如地主仍要出租,则租额永不得超过1948年产量的37.5%,这笔收入再扣除田赋及其他负担,地主收益不大。而且台湾当局还规定,凡地主保留地不做自耕而供出租者,当局支持佃农以贷款方式自行购买,只要佃农在此土地上耕作满8年以上,即可申请当局代为照价收买,地主不得拒卖。由于'三七五减租'是以1948年为起算点,从1948年到1953年已有6年,再加上减租前的租佃时间,很多农民佃耕已满8年,随时可申请当局'代为照价收买'。
总之,台湾当局的政策是'耕者有其田,有其田者耕',如果占田很多而无力自耕,说明你没必要占这么多田,当局就要迫使你把田让出来,让给有能力耕作的人去占有。为了防止地主隐瞒耕地,台湾'省政府'在'中美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的技术和经费协助下,于1952年1月至1953年4月,预先进行了全省地藉总归户,将同一所有权的土地,归入一户之下,从而使每个地主的土地,不论其在一乡一县或散及全省各地,都有明白记载,消灭了遗漏或隐瞒。
1953 年底,以耕者有其田为基本内容的土地改革,已大体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