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我在评论《曼哈顿的中国女人》这本书的时候,曾提到“自传体的小说”这个名词的不通。因为,自传是作者自叙其生平遭遇,书中所有人名,即使都已改换,还是实有其人的。这个书中人物的正身,可以自己出来“对号入座”,作者也无法否认或抵赖。小说中的人物是作者创造的一
个典型,可以有许多人的性格、形象、语言被塑造进去,这在我国传统的创作方法上,称为“捏合”。凡是被作者捏合成的小说人物,没有一个真人可以跳出来,说:“这就是我。”这是自传与小说的第一个区别条件。小说必须有故事结构,自传是一份流水帐,它不可能有故事结构。这是自传与小说的第二个区别条件。自传与小说,这两种作品的文类区别、文体区别,都是很明显的。
有些作家,由于社会生活不够丰富,他们写小说,往往把自己的生活经验写了进去。
熟悉作者本人的一部分读者,发觉他写的很多是自己的事。具有这种情况的小说,我们可以称之为“自传性的小说”。它是“小说”,不是“自传”。
因此,“自传体的小说”,这个名词是不通的。我希望文艺界同人不要再用这个名词。
六月十七日《解放日报》第十一版,发表了一个报道。有一位法籍华人周勤丽女士写了两本书:《花轿泪》和《巴黎泪》。报道说这两本书是“自传体小说”。但是,我看报道中所引述的此书内容,分明是两本自传,而不是小说。否则,怎么会有三个人物跳出来“对号入座”,承认书中写的是他们,因而要提起诉讼,控告这两本书侵害其名誉权呢?
奇怪的是:这三位起诉人,不到巴黎去控诉作者或原书出版社,却跑到南京来控诉这两本书的中文译者。这是亘古未闻的怪事。到底是谁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我建议我们的翻译工作者协会应该对这三位起诉人提出一个警告,请他们清醒些,不要如此失去理智。我们的翻译工作者不能受此欺凌!
否则,我们的翻译工作者将无穷无尽地“吃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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