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棍棒夹紧足部的刑具。
夹棍是一种酷刑。《古今事物考·夹棍》:“《寓园杂记》云:‘夹棍之刑,惟锦衣卫则有,亦设而不作。景泰二年,巡按御史赵缙公行贿赂,藉此教匠为之,遂为当刑。’”《明会要·刑一》引《宪章录》:“祭酒周洪谟言:‘天下有司听讼,辄用夹棍等刑具。百姓不胜苦楚。请敕法司禁约,除人命、强盗、窃盗、奸犯死罪,须用严刑,其余止用鞭扑。
违者,风宪官录其酷暴,以备考劾。’诏可。
”但实际上以后还在用,尤其是锦衣卫惯施此酷刑。
如《明史·刑法三》载,天启间,阉党田尔耕、许显纯等拷问杨涟、左光斗,用所谓“全刑”,其中就有“夹棍”,使受刑者“血肉溃烂,宛转求死不得”。
小说写西门庆施此酷刑,使受刑者“皮开肉绽,鲜血迸流”,实为明代现实生活之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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