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立法对原作品与电影作品法律关系的规定
目前世界各国对原作品与电影作品法律关系的规定主要表现为两种立法观点,一种立法观点认为原作品作者是电影作品的合作作者,另一种立法观点认为电影作品是原作品的演绎作品。
1、认为原作品作者为电影作品的合作作者的立法观点。
采用这种立法观点的国家以法国为代表。这些国家规定原作品作者为电影作品的合作作者,着作权法有关合作作品的一般性规定均适用于电影作品,同时,为了保证电影作品能够得到合理利用,这些国家还就各合作作者转移给电影制片者的专有权利作出了特别规定。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 L113-7 条规定:“当视听作品改编自原先就存在,且仍然受保护的作品时,原作品的作者应被视为新作品的作者。”第 L312-24 条规定:“除非本法另有规定,视听作品制片者和其作者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但不包括带词或不带词的音乐作品作者与视听作品制片者之间的合同),应推定作者将利用视听作品的权利转让给了制片者。”
由此可见,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将原作品与电影作品之间的法律关系规定的非常明确,认可原作品作者是电影作品的合作作者,原作品作者对电影作品享有的权利被认为转移给了电影作品的制片人。因此,如果原作品的作者同意电影作品的制片人使用其原作品拍摄成电影,则意味着,原作品的作者已经将其对电影作品的权利转让给了电影作品的制片人,电影作品的制片人在行使电影作品的着作权时,原作品的作者无权阻止。
2、认为电影作品是原作品的演绎作品的立法观点。
采用这种立法观点的国家以德国为代表。这些国家规定电影作品为原作品的演绎作品,着作权法有关演绎作品的一般性规定均适用于电影作品。同时,为了保证电影作品能够得到合理利用,这些国家对原作品作者行使其在电影作品中的权利进行限制性规定。
德国《着作权法》第 88 条规定:“(1)若作者允许他人将自己的作品改编成电影的,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本法推定作者授予该人下列权利:对作品不加改变地或者经过演绎或改编后进行使用的排他性使用权,以及对电影作品及其翻译作品以及其他的演绎作品以所有已知的使用类型进行使用的排他性使用权利。”
由此可见,德国《着作权法》将电影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法律关系规定的非常明确,认定电影作品是原作品的演绎作品,原作品作者对电影作品拥有的权利被认为转移给了电影制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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