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性”与“对象性”
“意向性”是指中国人在处理事情时,总是会把情考虑在其中,亲情、友情、爱情等等,以情作为判断事物的重要标准。理是定的而人情是活的,善于经世致用的中国人总是能在处理繁杂的事务中运用好“情”。
“对象性”是指西方人受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的影响,提倡人的个性解放和自由平等,以人为中心,所以形成了西方人反对以情感作为评判事物的标准,而是以科学认知为基础,以事实作为判断事物的标准,排除主观因素而强调客观因素。
在电影《刮痧》中昆兰在法庭上没有应大同的要求做证一事反映了中美不同的思维方式。在电影中,大同请他的朋友昆兰在法庭上替他做证,即使昆兰是出版法方面的律师而非家庭法方面的律师,大同依然坚持让昆兰替自己辩护,按照中国人的观点,为朋友就得“两肋插刀”,但是当昆兰看过丹尼斯背上的瘀痕后义无反顾地站到了证人席上,昆兰选择让证据说话,并没有因为大同是自己的朋友而徇私枉法。大同认为昆兰背叛了自己,他愤而辞职,与昆兰分道扬镳。在中国,主体意向性思维从主体的需要和实用出发,以人的伦理规范和审美情趣为标准,以主体意向统摄客体对象,以价值选择优先于真假问题,寓事实与判断于价值判断之中。正是这种价值判断型思维,而非事实判断型思维,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和意向性。中国人认为法律只适用于陌生人之间,家人和朋友之间进行交往时一般只注重情理,至于法律法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遵守。而在西方处理一切事物的标准就是要符合法律法规,所以人们在交往的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要求,这也就不难理解昆兰为什么拒绝为大同做证了。中国儒家传统以“人情”为依归,人们在人情的相互往来中实现了物质、精神和情感方面的共享。而西方人往往是理智超越情感,公事公办是他们的基本原则,即使对家人和朋友也要做到依法办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西方人不讲人情,没有亲情和友情,在电影中昆兰亲自去唐人街的中医馆尝试了刮痧后在法庭上为大同做证,以自己身上看似像伤痕的刮痧痕迹为证据向法官证明了大同的清白,这不仅体现了昆兰与大同之间的真挚友情,亦从另一方面证明了在美国一切都以证据为依据,这种做法在中国人看来可能不近人情,但却从侧面证明了美国是一个讲求证据的法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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