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影完片担保的法律构成与实践
从电影完片担保的工作流程来看,很明显如果要在我国进行实践,就应首先创设电影完片险。 就这一险种,它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财产保险。通常意义上的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在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情况出现时,保险人在核实后,只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率进行损失支付即可。
而电影完片险,则是指投保人(即制作人)向完片担保公司支付保险费,由完片担保公司通过再保险的方式,承担影片的全部制作风险。这种风险的承担和普通财产保险的消极承担完全不同,这需要完片担保公司即保险人渗入到整个影片的监制过程。
在拍摄期间,制片人会根据合同约定向完工担保公司逐日提供详细的各种状况报告,以确保完片担保公司随时了解摄制过程中预算使用情况,并对现金的使用进行预测。
一般完片担保公司的制片代表会一直留在拍摄现场,监管整个制作过程,在发现问题的同时及时地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个别情况下,完片担保公司会对导演,第一副导演,摄影师,制片人,制片主任或制片会计中的一些人进行更换。当超支不可避免时,完片担保公司会全面接手制片环节,完成影片拍摄和后期制作。”
因此完片险结合了监管合同以及委托他人承担加工的承揽合同性质。它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完工担保险种,它其实就是电影的制作保险和电影管理的一个延伸,是一种专业性的服务与业务。
最近几年中国电影的爆发式增长吸引了越来越多的资本,但是整个行业的投资与回报管理仍处于无序状态。随着中国电影产业的飞速发展,大量资本进入电影市场,“完片担保模式”的引入既是为非行业资本提供风险控制服务,也是完善电影产业配套工具型服务机构,真正走向工业化的重要一环。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内已能顺利运行完片担保制度,其中最大的障碍就是审查制度。
我国对电影的行政管理采取的是电影审查制剧本审查和完片审查。如果影片在前期筹备之后,因剧本原因不能获得影片拍摄许可,那么影片就不能开机拍摄,由此整个团队就需要延长筹备时间用来更改剧本使之符合主管部门的要求。如果影片获准拍摄,但拍摄完成之后,因成片和剧本有差异,同时政府部门对差异部分又存有异议,导致制片企业不能够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则制片单位可能就需要重新编辑和修改影片,这就延长了影片的制作期,增加了成本。如果影片最终完全无法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发行商就不会接收影片,更谈不上付款,完片担保公司根本无法运作[2]。
而就“完片险”这一险种,由于中国的保险业从20世纪80年代才恢复市场化经营,而新中国电影的市场化也仅20年,涉及拍摄过程的电影保险制度,法律并没有进行明文规定必须投保,电影业缺乏系统明确的薪酬体系和工会制度,一般制片人对影视制作保险的认知并不普遍和深入。而保险险种的设立,需要符合保险业的“大数法则”,在大数法则建立之前,国内的保险业无法独立设立这一单独的险种在国内进行保单落地,仅能通过其他途径与外国的再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因此制约了电影完片担保的实施。
当然,近几年市场化推进,民营资本和外资介入,电影产业迅速发展,产量和规模空前增长,产业对资本有着海量的需求。在这样的形势下金融业与电影业的对接已不可避免,电影基本要素保险业务诞生的时机也随之到来。也就是说,我国电影产业刚刚发展到了一个对“基本保险”业务有所需求的时期。2014年第17届上海国际电影节举行了“完片担保――影视金融产品本土探索”论坛,这是中国电影业界首次全面讨论,且首度试水“完片担保”这一在国际上通行的运作模式在中国本土化运作的可能性。
因此,根据目前国内的合作片的试水经验,我个人觉得可以通过合资、入股等方式与国外经验丰富的完片担保公司合作在国内开展相关业务,借助并学习其丰富的电影制作管理经验,并与国际再保险公司合作,在国内尚未建立起大数规则有独立的完片险种开设的情况下,选择以完片担保公司与国际再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分散风险,逐步开拓我国“完片担保”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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