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商业微电影对女性形象塑造异化的途径
(一)增强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
1957年美国社会学家查尔斯?莱特在《大众传播:功能的探讨》一书中提出的媒体“四功能说”,明确指出:媒体除了提供娱乐功能外,还应该具有环境监视功能、解释与规定功能和社会化功能,如果媒体只是一味过分强调娱乐的功能,势必就会削弱其他三个重要功能的发挥。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受消费文化的影响下,媒体一直遵循着商业化的运行机制。由于激烈的竞争和生存的需要,网络媒体在制作商业微电影的过程中表露出一定的商业印迹本无可厚非,不可能完全绕开商业利益来谈商业微电影制作,但应尽量减少商业印迹,回归事实,遵守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基本道德,因为媒体除了具有提供娱乐的功能外客观上还有其他的功能和责任。网络媒体的职责是告诉受众一个真实的世界,应始终遵从客观、公正的价值观原则,减少影片的商业印迹,正视女性在当今性别差异中不利的弱势地位,改变对女性的偏见,减少商业化对女性形象塑造的负面影响。制作者应该从内心接受男女平等的思想,肯定女性对社会的贡献,尊重女性,营造男女平等的媒介环境。
(二)提高女性自主意识
我们暂且不讨论商业微电影中的男主角或男观众用什么样的眼光和标准去选择和看待其中的女性,因为男观众、男主角的男性身份决定了他们会更多地以僵化的传统性别意识来审视女性,从男性的角度去看待和思考女性形象问题。而作为深受男权压迫的女性群体,即使不对男性强权“深感痛恨”,也应该“避而远之”,而不应该主动的“投其所好”。商业微电影中的女性就过分地关注物质层面的内容,并热衷于用流行的身体标准来要求自己,尽力迎合男性观众的兴趣和审美观。可见,女性在潜意识里,已经自觉地认同并且接受了男权社会的择偶标准――“男人好色,女人爱钱”。要想改变现状,女性必须从自身做起,努力打破这种“用美貌讨好男人”的心理,从内在改变自己,用知识充实自己,提升自己的涵养,做一个拥有独立自主意识的新时代女性。
(三)完善相关监管法律
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网络微电影的法律对网络微电影的管理,只是网络视听节目、网络DV片管理条例的延伸,如果按照《电影管理条例》,来管理微电影,则有许多冲突的地方。微电影与电影在管理和审核方面的区别有:1.《电影管理条例》中规定电影制片方只能是单位,而微电影的制作方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2.微电影的拍摄没必要领取《摄制电影许可证》,也不需要经过广电部门的审批;3.微电影在拍摄完成后,没必要申请《电影公映许可证》,经过审核直接可以上传到网上,供网民点击观看。此可以看出,现在的法律规范与微电影的实际是脱离的,完善微电影的相关法律迫在眉睫。
由于微电影涉及网络、电影、视频短片、广告等多个领域,因此对微电影的审查的法律依据是《视听节目管理条例》还是《电影管理条例》对微电影进行审查,是否还要附加广告法的相关审查机制等,急需明确的问题。从实际来看,在事前很有必要加大审查力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把含有低俗、色情内容的影片过滤掉;在事后要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使相关责任主体不敢违法,还公众一个干净的、积极向上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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