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着作权的保护和限制
对作品着作权的保护和限制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很多“恶搞”作品中还是存在一定的攻击性的,这不但危害了原创电影作品的经济利益,更破坏了原本稳定和干净的网络环境。仍以对《夜宴》的“恶搞”为例,在这部电影上后出现的名为《晚饭》的恶搞片段,因为设计十分搞笑,所以短时间内就在网络上蹿红,其对观众的引导也存在一定的负面性,稍有差池,就会影响原创的利益。另外,《夜宴》的支持者和批判者也会因此相互对立,并在网络上“大肆”发表言论,严重时甚至会“唇枪舌剑”,这对于网络环境的“整洁”是非常不利的。所以,一定要对电影作品的着作权进行保护,才能既保护了原创者的利益,又维护了网络治安。另外,我国着作权法第四条第二款中规定,着作权人行使着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其中就包含不得由于着作权限制他人应当享有的言论自由。因为“恶搞”作品属于一种特殊的评论方式,涉及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所以不能被完全地否定。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着作权法的制定和颁布就必须以不限制这种自由为前提。言论自由在基本人权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恶搞”作品又是公众对电影作品的一种“另类”评价,也是言论自由的一种体现,继而有必要对电影作品着作权的使用加以限制。因此,着作权应把保护公众的权利放在首位,其次才是原创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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